外资进入外贸领域门槛再次降低

2026-01-07 19:22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86

导读:记者从外经贸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允许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联手设立中外合资的对外贸易公司。 据外经贸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从今年3月2日起,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在中国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其中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

记者从外经贸部获悉,我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外贸公司的审批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允许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联手设立中外合资的对外贸易公司。

据外经贸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从今年3月2日起,年平均对华贸易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可申请在中国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其中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连续3年的对华年均贸易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合资的外贸公司中,外方资本所占比例为25%至49%。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年平均进出口额连续3年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中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连续3年的年均进出口额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以上。合资的外贸公司中,中方资本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1%。

与199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出台的办法已将外资进入中国进出口领域的门槛大大降低,其中注册资本从不得低于1亿人民币降至5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更降至3000万人民币。同时对外商的各项要求也有所松动。

此外,外商可以设立合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的地区也由原来仅有的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的两地6家试点扩展至全国,除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外,还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

据介绍,为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就赋予了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权和自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权。除此之外,对于外商投资外贸公司、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商业试点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

外经贸部外资司官员表示,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加入后的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将被给予进出口贸易权。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它表明包括对外贸易等行业在内的服务领域的开放,将根据中国服务业整体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另据透露,随着《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的生效,1996年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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