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如何“监事”

2026-02-04 17:53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42

导读:建立了“三会”制度,并非意味着上市公司就具有了独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监事

建立了“三会”制度,并非意味着上市公司就具有了独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或功能乏力。从讲求实际效果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普遍模式是将监事会置于股东大会的领导之下,如果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监事会自然能够起到“监事”的作用,但如果将这种模式引入我国相当一部分治理结构不健全、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中,缺陷也就充分暴露出来———将监事会置于由少数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操纵下的股东大会的领导下,期望再通过监事会去监督其操纵者,效果自然不言而喻。这无疑也是我国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甚至由董事会代行出具监事会报告的主要原因之一。从讲求实际效果出发,有必要对现行的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应采取两种并行的监事会设置模式。其中,对于治理结构健全、股东大会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上市公司,可以继续选择将监事会置于股东大会直接领导下的模式;而对于那些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少数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进而操纵股东大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或功能乏力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将监事会完全独立于股东大会,而直接对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设置模式。具体架构为:
  1、在人员结构上,监事会成员应当由中小股东代表(或通过机构投资者)、债权人代表、雇员工会代表、金融机构代表、政府税收机构代表、政府法律机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代表、外部业内专家代表、社区街道组织代表以及独立董事等联合构成。在监事会主席人选上,可通过其他利益相关者大会选举并直接任命(不需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者通过其他利益相关者大会聘请合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2、在组织关系上,监事会不再隶属于股东大会,而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代表除少数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直接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大会)负责,依此对董事会,特别是少数控股大股东的决策行为发挥制衡与监督作用。
  3、在公司里,监事会没有决策权,但对董事会决策内容及其实施过程拥有知悉权与审计、监督权,对有损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决策行为有权提出非直接干预性的纠正要求。如果不能为董事会采纳,可以借助社会与法律的力量对董事会施加压力。
  4、监事会的报告不仅独立于董事会的意志,而且也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意志,对内通告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对外通告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
  5、对于董事会及经营者管理绩效进行的内部审计活动,必须至少由一名独立董事及若干名熟悉法律与财会的监事会成员参与审计计划制定,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直接监督,有权知悉各方面详情;如果需要进行社会审计的话,所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事先必须征得监事会的认可。
  6、为了增强监事及监事会人员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其监督的能动性,必须建立监事激励制度与监事责任问咎制度,并将其纳入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内容。经费问题是挚肘监事会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关这一方面,建议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方式,通过会计与税法制度改革,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按照注册资本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监事会经费,专项用于监事会日常开支和监事会成员薪金与奖酬。基本薪金水平与奖酬安排,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大会评议决定。要问咎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必须首先通过其他利益相关者大会,建立起监事会主席及监事成员的目标责任体系并配之以严格的责任考核与奖罚制度。一旦监事会功能不力,必须首先追究监事会主席的最高领导责任,然后依次追究直接执行监事的责任,具体包括经济处罚、行政降级、引咎辞职、取消监事资格等,触犯刑律的要送交司法机关。
  7、监事会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权益的同时,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的市场形象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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