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弥补亏损金额年限

2020-03-2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537

导读:可弥补亏损金额年限?我国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对可弥补的亏损金额结转年限由原来最长5年变为最长10年.下面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可弥补亏损金额年限

依照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无论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

(2)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如某企业2018年5月份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具备资格的年度为2018、2019、2020及20121年.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3)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如下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如果被合并企业具备资格,被合并企业亏损可以按照10年弥补,合并企业的亏损按5年弥补.

如果合并企业具备资格,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亏损,均按10年弥补.

②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如果被分立企业具备资格,被分立企业亏损可以按照10年弥补.

(4)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无须审批和备案.

4.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可弥补亏损金额年限

弥补亏损的渠道有哪些?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依照(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起,那2017~2013年度(前五个年度)的亏损能不能向后结转10年?即2013年度的亏损能否在2019~2023年度中弥补,小编初步认为是可行的,文件并没有规定是2018年度起产生的亏损,如果这样的话,这个政策只有从2022年后才能发挥10年的作用,这如何实现"2025中国制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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