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上市门槛提高了吗

2026-01-13 17:1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94

导读:本周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主流证券媒体马上欢呼“新股发行上市的门槛提高了”,可是沪深股市却无动于衷,仍然阴跌不止,说明大多数投资

本周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主流证券媒体马上欢呼“新股发行上市的门槛提高了”,可是沪深股市却无动于衷,仍然阴跌不止,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认同,市场仍在按照原来的轨迹运行。应该说,市场的选择是正确的,因为通知主要还是强调了原来已有的规定,而且同时还规定了可以豁免的例外情况,门槛其实没有提高。

没有办法的办法

拟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在《公司法》中早有类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要“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如果一开始就严格依法发行上市新股,现在又何须出台新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反过来说明原来没有严格执法,以至于人们已经无视《公司法》的存在,以为公司成立不满三年也可以发行新股,至于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就更不放在眼里了。事实上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很多拟上市公司都在想方设法规避《公司法》的限制,而拟议中的创业板更是公然突破这一限制,不要求公司设立满三年,也不要求三年连续盈利,甚至亏损也可以发行上市。这就将规避行为合法化了,不少人当时将这视为解放思想的创新之举。实践的结果证明放松新股发行的条件对证券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给市场制造了一大堆垃圾股,后患无穷。对那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来说,圈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完全属于资源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出台通知重申一下有关规定,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将法律尊严廉价贱卖

相对来说,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较之其他市场还是比较完备的,很多事情其实都有相关规定,问题是执法不严,豁免的设置太多。公司设立年限的限制本来是一个刚性很强的规定,这可以将一大批冲上市而来的拼凑企业挡在证券市场的大门之外,可是这次通知仍然规定了可以豁免的例外情况,即“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其实原来能够不受三年期限和盈利限制的主要就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现在又用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本该提高的门槛又降低了下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相应规定是: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指开业三年并连续盈利)。

大家仔细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其中的不同之处,一是通知没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公司法》要求连续三年盈利;二是通知中“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而《公司法》只是可以将原国有企业的成立年限一并连续计算;三是通知还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就又开了一个例外的口子,表明只要是有背景的企业,上市就没有什么限制,最近市场议论纷纷的长江电力就是这种情况,因为是搞重大工程,就可以豁免,就可以让法规为其例外开路。这么做其实就是以金钱牺牲法律的尊严,钱是圈到手了,但同时法律的尊严也被出卖了,给人的印象是任何事都可以例外。100亿就出卖了法律的尊严,这是不是也太便宜了点?

挡不住的是特殊企业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年代走过来的,尽管市场经济已经搞了二十年,但计划经济的影子仍无时不在。给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开绿灯,搞豁免,就是典型的做法,相应地,遵法、守法、执法,都退而居其次了。为什么国人的法制观念总是不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呢?恐怕与此有很大的关系。过去人们常挂在口头的一句话就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意思是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因人而异。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对此的真实写照,有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就是经过特批上市的,现在的很多豁免条件也是要用来在需要的时候开绿灯的,其实需要挡住的正是那些特殊企业,而偏偏这些企业就是挡不住。这就不难理解市场为什么会产生失望情绪了,如果长江电力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发行上市,下次还会有其他的重大工程经过包装来发行上市,这样通知能挡住的就是一些没有什么背景的企业,而没有背景的企业其实不发通知也能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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