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规范“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026-02-05 11:30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28

导读:为解决营改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方面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适用范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为明确纳税人在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国家税务总

为解决“营改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方面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适用范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为明确纳税人在政策适用上的区别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适用条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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