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专票的时候产品名称输入错别字可以吗

2026-02-19 10:0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400

导读:我们都知道,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是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的,不仅是在发票的使用上,发票的填写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开专票的时候产品名称输入错别字可以吗?对于这种情况,小编在此说明,是

开专票的时候产品名称输入错别字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可按以上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普通发票开具错误若销售方当月未作帐务处理可直接作废,如果已作帐务处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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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开专票的时候产品名称输入错别字可以吗?因为增值税专票是关乎到报销报税的,所以在填写的时候是很严谨的,如果产品名称出现错别字是不可以的,根据规定,必须要将其作废,并且重新开具.发票填写的规定大家一定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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