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招待费、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2025-12-27 16:33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84

导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它2个回答:

回答1:

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回答2:

预售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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