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核销应收账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2026-02-18 11:33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544

导读:在会计上,行政单位与一般的单位的会计制度是不一样的.但是相同的是在出现了坏账之后,都需要进行核销处理.本文要讲解的就是关于行政单位核销应收账款如何做会计分录的问题.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就接着往下看吧!

行政单位核销应收账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核销其他应收款时:

借:经费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销应收账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核销预付账款:

借:资产基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事业单位:

借:其他支出

贷:待处置资产损溢

行政单位核销应收账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坏账损失确认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为了坏账核销再借贷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关于行政单位核销应收账款如何做会计分录的问题,文章中进行了具体的解答.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科目来进行处理.在核销行政单位的其他的账款的时候,也是通过这个科目来进行处理的.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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