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办理

2019-10-28 09:32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743

导读:预缴税款就是预先交纳税金,即实际纳税时间还没到,提前交了税金而已。而缴纳税款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那么建筑单位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办理呢?营改增后:在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建筑单位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办理

  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单位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办理

  营改增后:在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关于建筑单位异地预缴税款怎么办理小编做了以上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更多会计资讯,请关注本网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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