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2026-01-05 10:15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03

导读:(作者:辽宁天行健,winwind) 强悍的税法,无需合理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肖宏伟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山寨版47号公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告终。 假

(作者:辽宁天行健,winwind)

强悍的税法,无需合理——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肖宏伟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山寨版47号公告,以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告终。

假47号公告虽然是假的,但引起社会巨大关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敏感性,政策的复杂性前所未有,以至于有记者采访也只能重复总局的解读,而不能发挥表达。

十几年来,经历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程,只想说明一个问题:强悍的税法,无需合理

一、对假47号公告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基本认识

1,假47号公告,比起国税发(2005)9号文,是否更合理呢?

答:国税发(2005)9号文执行六年多,只是执行而从未质疑其合理性。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初中一年的数学计算问题。质疑者主要源于数学计算障碍。

所以,学好数学,才能学好用好税法。

2,假47号公告,比起国税发(2005)9号文,是否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呢?

答:国税函(2005)9号文更符合国家的利益。更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3,假47号公告,比起国税发(2005)9号文,是否更公平、公正呢?

答:世上没有绝对公平公正。3500元起征点,已经减税1600亿以上。减税空间已经很小。

况且,获得高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大多是高收入者。执行国税函(2005)9号,对大多数公民没有影响。

继续执行国税发(2005)9号,是当前形势下正确选择。

4,如何看待假47号公告一些主流媒体认可得以传播?

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主流媒体没有个性已经很久,编者从众心理从而失去理智。好在税总影响的媒体没有跟风。

5,国税总局8月15日紧急辟谣是否反应过慢?

答:假47号公告公开时为8月12号,星期五,周末大肆发酵。总局周一即紧急辟谣,在政府机关应属快速反应,可以比比红十与郭美,发改与油价等等。

6,国税发(2005)9号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是否是“漏洞”?

答:当年改变计算方式,对减少税收额度心存疑虑,因此设计计算时,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数,主要是控制减税的幅度。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看看全年一次性奖金过去的征税方式,大家会感觉到对目前征税方式没有必要口诛笔伐。

二、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总体认识

1,确实为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

要点:一个人一年一次,而不是毎个企业一年一次。

一个人一年一次,离职他就,两处以上取得工资,都只能适用一次。

3,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只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数。

4,找税率时,商数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得出的结果,这里的12应是指全年12个月的意思,当这个职员在这个公司中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以“12”来计算,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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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收分析

青山碧水悠悠自然,蓝天白云抬头即看,是我对承德市宽城县城的印象,即使是一路而来的高速边,层恋叠嶂的丘陵植被也让人心旷神怡。最近到承德宽城进行税务检查,深感这是一块未被过度开发,而又资源丰富的宝地。今日稍微有些空闲,写一小文供参考,水平有限,错误是难免的。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该项业务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

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要点: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

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

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

注意要点:

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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