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13次审计干什么去了?

2026-01-22 15:2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68

导读:3月25日,新华网以《14次审计揭开粤海铁路私分资金案》为题,报道了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因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入狱的新闻。 贪官落马,大快人心。然而,审计部门直到第14次审计,才发现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的经济问题,不仅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而且动摇的群众对于审计监督的信心。人们不仅要问,前13次审计干什么去了

    3月25日,新华网以《14次审计揭开粤海铁路私分资金案》为题,报道了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5名主要成员,因私分657万元建设资金,锒铛入狱的新闻。

    贪官落马,大快人心。然而,审计部门直到第14次审计,才发现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领导班子的经济问题,不仅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而且动摇的群众对于审计监督的信心。人们不仅要问,前13次审计干什么去了?

    第14次审计才发现问题,固然有被审计者狡诈多变、难以对付的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是出在审计自身。

    按照规定,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的外勤经费,完全由审计部门自理,不能让被审计单位承担。然而,在前13批审计中,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是精心安排审计人员的食宿,而且所有食宿费用均有该公司承担。第14次审计的人员,没有重蹈以前的“覆辙”,而是自己安排食宿,终于查出了该公司的重大经济问题。

    前13次审计没有发现问题,再一次暴露了“监督者”存在的问题。事实上,“监督者”从来就不缺乏查处问题的能力,而是往往缺乏查处问题的决心。一些监督部门习惯于监督别人、检查别人,而对自己则缺乏监督。久而久之,滋生了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形成了向被监督部门“吃、拿、卡、要”的不良习气,最终忘记了自己的职责。

    在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上,同样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对重大、特大腐败案件失察的,均应按照渎职罪论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需要14次审计才查出问题现象的发生。 本文版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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