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劳务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2021-06-22 15:4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588

导读: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般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一般要求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企业接受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并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是否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呢?

  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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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企业即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企业仍存在代扣代缴的义务。无论企业与个人按个税税前金额还是按个税税后金额约定劳务费,企业均应按个税税前金额取得增值税发票。下面按两种情况分别举例说明(均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因素):案例1双方约定个税税前收入王某为ABC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前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费发票,假设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那么ABC公司支付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ABC公司实际支付给王某的劳务费计算如下:第一步:应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15,000×(1-20%)×20%=2,400元第二步:实际支付给个人的金额:15,000-2,400= 12,600元。该种情形下,企业应取得劳务费发票金额为15,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400元,企业实际应向个人支付12,600元。借:成本费用15000     贷:银行存款12600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2400 提示1、企业在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时,项目应选“劳务报酬所得”,人员应选“非本单位”;2、个人应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将劳务报酬所得按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案例2 双方约定税后收入

  王某为ABC公司提供了劳务服务,约定个税税后收入15,000元,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发票,税务机关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假设ABC公司应取得发票的金额为X,则X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第一步:X-X*(1-20%)*20%=15,000则X=17,857.14元第二步: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的金额:=17,857.14*(1-20%)*20%=2,857.14元该种情形下,企业应取得17,857.14元的发票,应代扣代缴个税2,857.14元,实际支付给个人金额为15,000元。借:成本费用17857.14     贷:银行存款15000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2857.14提示1、如果企业和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是个税税后金额,企业应按个税税前收入金额取得劳务费发票。2、个人同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汇算清缴。而在实务工作中会出现争议,因为在预扣环节扣的比较多,个人可能会不太愿意,如果企业去承担又会觉得吃亏,因为承担了以后,个人次年汇算的时候还会多得一部分钱。而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的这种争议,并没有什么解决方法,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得到一个双方都认为合理的办法。赠送礼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了“其他所得”这一项个人所得类型,为了衔接新《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明确了相关个人“其他所得”向“偶然所得”的转接。对像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偶然所得”,由赠送礼物的企业代扣代缴。但如果赠送的是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如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变成“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没有扣除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是礼品的价值乘上20%代扣代缴。如赠送坚果手机1台3299元,那么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3299×20%=659.8元。那么问题来了,由于个人拿走了手机价值是3299元,并没有向赠送礼物的企业拿出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就是没有任何对价。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9.8元,在账务处理上是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的,但实际上不会像个人去索要这项个人所得税,最终还是企业自己买单。那么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会成本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支出,该项营业外支出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成本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需要纳税调整增加。综合下来,企业总体支出是礼品的价值加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网络现金红包,直接返现给个人的,那么一般认为个人拿到的是税后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换算成税前红包支出。如果是个人收到网络现金红包3299元,税前的红包支出是3299÷(1-20%)=4123.75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23.75×20%=824.75元。你会发现多了824.75-659.8=164.95元。如何避免这个情形出现,给优惠券,代金券,抵用券吧。这种情况是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年会、活动奖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企业举办年会活动的时候,一般除了自己企业的员工外,可能还会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当然,年会活动必不可少的就是抽奖活动,很兴奋!作为财务人员,除了祈祷能抽到自己外,还需要了解这两类人员取得的年会奖品不同的处理方式!1、员工抽到:年会抽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2、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客户)抽到:应按"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赠送客户或者嘉宾的礼品,大多都是举办单位代为扣缴。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按"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含税所得计算,例如赠送1000元礼品,就要按照1000/(1-20%)*20%=250元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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