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中央级公益性科研资金管理

2026-02-12 10:3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58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调度、管理和使用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并强调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由科研院所自主选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调度、管理和使用方向等方面的内容,并强调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指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方向,包括由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的科研工作、所属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基础性工作等其他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科研院所应当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部负责核定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及年度预算,以项目支出“基本科研业务费”方式随部门预算下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期绩效评价。中期绩效评价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绩效进行全面考核。中期绩效评价结果需报财政部备案,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年通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行业基础性、支撑性、应急性科研工作的具体任务。科研院所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以及拟自主开展的有关工作,形成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项目及预算建议方案,提交管理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审议。

科研院所根据咨询审议意见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资助项目。科研院所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科研院所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院(所)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科研院所以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等。

《管理办法》规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院所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或者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中止等形成的剩余资金,报财政部确认为可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后,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在2年内统筹安排。

《管理办法》强调,科研院所为院所两级法人的单位,应当按照预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级管理制度。科研院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规: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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