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索赔会计处理

2019-12-12 08:5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662

导读: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电池的企业,因手机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手机购买人向卖家索赔.而卖家向我公司索赔,协议为双方认可的索赔通知单,双方同意罚款从货款中扣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应该怎么做?质量索赔会计处理!

质量索赔会计处理

1、因为产品质量原因而给予购买方赔偿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2、如果是资产负债表日前的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出现质量纠纷,其赔款符合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那么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3、如果出售方预计这笔赔款能够从第三方获得补偿则将预计可获补偿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支付索赔款应取得什么票据才能税前扣除?

再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的若属于应征流转税的价外费用,应取得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质量索赔会计处理

质量索赔款如何开票

购货方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销售折让红字通知单,企业凭红字通知单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好了,会计小编关于质量索赔会计处理!收到质量索赔款所得税处理的问题就讲到这.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金,不是生产经营收入,客户是不需要开发票给你们的.只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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