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处理

2020-01-15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250

导读: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票作废的情况,如果发票已经作废,那么交纳的税款可能就会存在着多交的情况,这样就需要及时的将税款退回来,很多人不明白,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处理怎么做,本文将给予详细的介绍.

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处理

答:1、已经抵扣的发票,次月被销售方作废了,账务处理是: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蓝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

2、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3、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处理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可以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

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详细介绍了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也介绍了什么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可以作废.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非常的清楚,发票作废,税款退回的会计分录如本文所示.如果你已经阅读了本文内容,还想知道更多,关注一下本平台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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