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稽查取证的科技含量

2026-01-15 10:4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53

导读: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取证质量不高等问题,需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加以规范,保证稽查证据收集的合法、准确和全面。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地位。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改变了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证据地位的状况。 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取证质量不高等问题,需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加以规范,保证稽查证据收集的合法、准确和全面。

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地位。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改变了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证据地位的状况。

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则。税务稽查部门如成为被告,要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就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如果不依法提供证据将被视为没有证据。

优化证据的取得方式。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税务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调查取证,一旦取证行为不规范,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将会受到质疑,继而导致败诉。

目前税务稽查取证中的问题

取证种类单一,收集的证据不完整不规范。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时,收集的证据种类还是以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和合同单据等传统的书证为主,其他种类的证据很少收集。收集的证据存在不完整、不规范现象,有时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资料,纳税人并未全部签字确认。有些调查记录、询问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反映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涉税案件证据质量不高,给后续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给将来可能出现的案件的应诉工作带来风险。

取证方式传统,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子账簿和财务软件在企业核算中迅速普及。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如何在企业不同版本的财务软件中提取真实有效的电子数据,是摆在检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虽然近几年,安徽省地税局稽查局已注重推广使用电子查账软件,但是从目前各市局稽查局反馈的情况来看,查账软件的使用率并不高。目前全省地税稽查系统共购置电子查账软件260套,全省地税稽查系统平均一年采用电子查账方式检查纳税人约为380户次,查账软件使用率仅为1.46户/套/年。

取证手段受限,缺乏相应权限。税务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由于现行税法中存在刚性不足问题,稽查部门受其职责、权限等诸多制约,一些重要的偷逃税证据难以在第一时间缴获。稽查部门对当事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及拒不提供证据的,尚无积极有效的手段,这些严重影响了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规范税务稽查取证的建议

增强证据意识。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离不开证据,增强证据意识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检查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努力提高取证质量。从目前检查人员的结构来看,同时具有法律和税收知识的人员有所欠缺,应通过培训,提高检查人员收集、分析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确保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保证稽查证据收集的准确、全面、完整和合法。

制定取证规则。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稽查证据的具体标准,其相关规定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建议税务总局借鉴公检法等部门的做法,尽快完善现有的调查取证标准,制定税务稽查证据规则,对稽查取证的手段、程序、方式、形式和种类加以统一,保证稽查证据的确实充分。

拓展取证方式。在稽查工作中,与税收相关的证据近年来呈现数字化、电子化的趋势,传统取证方式对于这种变化显得束手无策,创新和丰富稽查调查取证的工作方式和手段势在必行。一是用精用好除书证之外法律允许的其他取证方式,检查人员可以充分使用录音设备、相机和移动硬盘等工具,提高税务稽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二是参照公检法部门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利用好查账软件等,有效获取纳税人电子数据,使涉税案件的证据资料更加丰富、完整。

赋予强制检查权。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无论从调查手段还是从调查程序上来看,与司法机关相比都受到较大限制。建议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赋予税务稽查强制检查权,明确相关部门协税和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律责任,增强稽查执法刚性。

大家都在问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