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计算

2019-11-13 09:1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062

导读: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那么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计算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大家一定要认真阅读下文哦.

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家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但为了使税款均匀入库,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此可见,按照预收款缴纳增值税仅限于房地产企业.

并且该规定仅是预缴增值税,而并非是预收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遵循一般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此可见,非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预收的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取得的款项,属于"预约登记费"性质,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如何计提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计算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非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各位可以参考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更多有用会计咨询请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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