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分析
导读: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3]67号),强调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而使土地增值税成为2013年财产行为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 2013]67号),强调着力抓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而使土地增值税成为2013年财产行为税征管的重点。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就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作开发项目应税主体资格的判定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首先,应判定项目开发主体,包括法定开发主体、开发劳务实施主体;其次,只有法定开发主体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主体。
单纯看账走入的误区
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A项目开发、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向业主办理售房手续。C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乙公司委托,对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A项目鉴证人员到乙公司后,依据公司财务人员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台账、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开发进度资料,提出了初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总审复核时发现缺少项目开发的有关证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销售许可证》,对乙公司的项目开发资格提出质疑。
全面取证了解真相
A项目鉴证人员按照总审的意见,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等证件资料。根据有关证件资料登记的开发单位是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是接受甲公司的委托进行A项目开发。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房项目,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乙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招投标,就无法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甲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的开发权后,以协议形式将该房地产项目委托给乙公司代办项目开发。开发过程中,相关证明文件和协议的签订,均以甲公司的名义进行。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一定的前期投资及开发补偿费用,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投入,并享有开发收益。
判断开发资格的方法
对甲、乙两个公司的A项目开发资格确认问题,总审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 110号),并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税协发[2011]110号)第八条.从两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从形式条件进行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订单位为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也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缴纳。其次,从实质条件进行判定,相关证件的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甲公司拥有该项目直接支配物权。从上述两方而进行判定,甲公司为该开发项目的纳税主体。
二、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项目应税行为的确认
石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出让方的立项文件确认转让房屋土地的交易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开发项目。对于如何区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这个问题主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房地产开发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发的房屋土地不允许上市交易,市外交易不能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许多优惠政策。
(一)单凭企业性质主观判断造成的错误
某投资管理公司将在建生产用房以4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约定,受让方负责办理过户、纳税等事宜。
受让方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时,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交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理由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转让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应提交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经某税务师事务所鉴证后,确认扣除项目总额为4200万元,其中取得银行收据的利息150万元。转让方接到鉴证报告后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没有在开发成本的基础上,加计5%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二是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总额的20% ,应当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某税务师事务所对此解释说,转让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照顾。转让方认为,纳税手续是由受让方办理的,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他们有资格享受这两项政策。受让方解释说,协议约定让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是经过专家精心筹划的,我们研究过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亨受这两项政策的照顾。
(二)争议引发的思考
上述情况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这项交易适用187号文吗?二是通过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能够享受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照顾吗?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187号文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房屋土地转让,不适用这个文件。目前还没有关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房屋土地转让,应在申报环节提交中介鉴证报告的有关规定。因此,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交中介鉴证报告,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
其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方而不是受让方,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所转让房屋土地,无论受让方或代理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转让方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虽是房地产企业但转让的不是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均不能亨受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照顾。
证据结论带给我们的启示
某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上述两个问题的结论,做了进一步解释,并要求转让方重新审阅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经查验,立项文件中没有关于房地产开发的内容,所有文件都是关于枝术改造的立项内容。交易双方与税务师事务所达成共识,所转让的项目是投资公司从事非房地产开发性质的业务,不适用加计扣除和20%以下增值免税政策。
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起点是确认所审项目的性质。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清算;如果不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则应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处理,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 上一篇: 集团企业的ERP财务模块
- 下一篇: 会计工作中会经常犯的错误

- 纯牛奶的税率是13还是9 2022-09-08
- 应收账款余额是净值还是原值 2020-05-13
- 企业个税被申诉后情况说明怎么写 2020-06-17
- 非财政拨款结余和结转有什么区别 2019-11-17
- 销售货物收到转账支票会计分录 2019-09-04
- 会议展览服务属于什么行业 2025-12-19
- 单位职工报销可以直接用对公户转账吗 2020-01-17
- 财务造假可以说是财务舞弊吗 2019-11-18
- 持有待售资产包括哪些会计科目 2020-05-28
- 公司公章必须有编码吗 2025-12-09
- 失业保险稳岗资金返还怎么记账,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还是记递延收益呢?两者有啥区别啊? 2019-11-29
-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业务如下:( 1 ) 2019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 批产品款为1500 000元( 150万) , 尚未收到,已办妥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 150万x13%=19.5万)。销次说一文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9-11-27
- 某企业现金盘点时发现库存现金短缺351元,经核准需由出纳员赔偿200元,其余短缺无法查明原因,关于现金短缺相关会计科目处理正确的是什么 2019-11-22
- 企业已有固定资产价值96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20万元,其中上月已经提足折扣旧额人继续使用60万元,另一台设备上月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尚未投入使用的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提折旧,月折旧率为1%,当月计提的折旧额是多少? 2019-12-19
- 某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入时原价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额1300元,进项税额已认证并抵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截至丢失时,已计提折旧额3000元,收到责任人赔偿2000元。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多少? 2019-11-24
- 银行卡的钱被银联转账到银联无卡支付待清算暂收资金专户 是什么意思? 2019-12-14
- 12.某人拟在5年后还清50000元的债务,假设从现在开始每年年末等额存入银行一笔款项,银行存款利率为10%,已知(A/F,10%,5)=0.1638,则每年年末存入( )元。 A.10000 B.8190 C.9000 D.9347.28 这题的解析没有看懂,请教一下老师 2019-12-20
- 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00万元售出2013年购入的一台生产用机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该机床原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计提折旧120万元,已计提减值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处置该机床的利得为( )万元。 2020-03-11
-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存货)、9%(不动产)。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资产置换,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 ①厂房: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成本1 50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 ②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此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销项税额为54万元; 2020-03-31
- 抖音小店提现只能提到对公账户里面吗?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