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有这些政策诉求

2025-12-25 17:0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30

导读:建筑企业营改增顺利推进,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在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的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税问题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希望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在去

建筑企业营改增顺利推进,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在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的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税问题等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希望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在去年营改增“改进好”阶段,为深入了解建筑企业营改增的执行情况,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开展了建筑企业营改增调研。两个协会成立了课题调研组,国家税务总局干部进修学院陈玉琢教授担任组长,建筑行业业内专家陈书堂、柴纹、贺代将、姜瑞枫、魏成富、杨现庆、赵丽担任副组长,调研由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承办。日前,整个调研已经结束,调研组拿出了《建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政策诉求》的调研报告。

建筑企业营改增调研是如何开展的?发现了哪些问题,又提出了哪些政策诉求?记者采访了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赵丽。

记者:此次调研采取哪种方式?调研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赵丽:调研采取了“集中座谈+意见征集+集中讨论+意见征求”的调研方式,调研的重点是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并参考经济业务全流程,围绕税负变化、税收政策执行和会计核算三个内容,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结算、会计核算、税务管理、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业务、境外工程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记者:此次调研涉及哪些建筑企业?

赵丽:根据建筑工程的细分,调研组着重对从事房建、铁路、市政公路、电力建设、核工业建设的企业进行了调研,范围涵盖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省属国有企业。

记者:建筑企业营改增总体情况如何?

赵丽:调研发现,建筑企业在全面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增加税务岗位设置,强化内控管理,增强税收法制意识,规范核算,防范了风险。总的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法治意识增强,税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员纳税意识提高,顺利渡过了“开好票、报好税、分析好”三个阶段。在“改进阶段”,企业也对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让企业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

记者:建筑企业营改增遇到了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赵丽:调研发现,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的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税问题、境外承包工程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复运入境退税问题、境外承包工程收入来源地的确认、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争议。

对这些问题,调研组详细进行了分析和调查,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希望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具体问题和建议见“建筑企业营改增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记者: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赵丽: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由于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准入管理,实际进行施工管理的单位所承揽的大部分项目,均以其上级单位名义中标,这就直接造成了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这个共性问题成为很多税务风险的源头。另一方面是政策还不健全,有些政策规定不明确,比如PPP业务中项目公司进项税的税额抵扣问题;有些政策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比如老项目分包合同计税方法的选择问题。

记者: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您有何建议?

赵丽: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感受到,集团资质是集团内部单位共同努力的成果,集团内资质共享已成为多年来施工企业开拓市场的普遍模式。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该行为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本质上说,集团公司层面的资质取得本身就源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是集团综合实力的体现,本应由集团成员单位共享。

建议税务机关确认在集团内部单位资质共享的情形下,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由施工主体开具发票不属于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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