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结束后的问题解答

2025-12-26 21:2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90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结束后的问题解答 一、建筑业过渡期结束之后应如何计税? 建筑业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须按纳税人的类型实行不同办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结束后的问题解答
 一、建筑业过渡期结束之后应如何计税?
  建筑业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须按纳税人的类型实行不同办法计税。两种纳税人计税说明如下:

  需注意以下2点
  1.服务发生地都有预征税款的要求。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税款,国税局开具完税证明,财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改变过去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做法,改为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二、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应该凭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向建筑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进行报验,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缴。对于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对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在申报应纳税额中进行抵缴。
  需注意以下2点
  1.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180天。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2.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机构所在地与预缴税款地之间是什么关系?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需注意以下3点
  1.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一般纳税人根据记账方式,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预缴税额超过应缴税额,未扣除完的预缴税款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同样在缴款前扣除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计算缴交。
  四、预缴税款制度下企业管理有什么要注意的问题?
  需注意以下3点
  1.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总、分包工程款支付进度不一致对预缴制度的影响?

  3.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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