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企业历史欠费税宜由国务院出面统筹
导读: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相关欠税和欠费进行追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为2018年7月20日,纳税人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办税大厅办理税务。截至当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挂牌工作全部完成。视觉中国图 2018年9月18日,就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
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相关欠税和欠费进行追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为2018年7月20日,纳税人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办税大厅办理税务。截至当日,全国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分步合并和挂牌工作全部完成。视觉中国图
2018年9月18日,就落实减税降费措施,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坚决查处征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要抓紧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方案,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
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也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此外,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这些措施的公布有效消除了企业界对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和税务部门追征社保可能对经济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担忧。
事实上,近几个月来,随着地方国税和地税部门合并工作的结束,地方层面社保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不断推进,税务部门对社保费的征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通告,要求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和未实现全员参保的企业7月底前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组织基层单位从8月起开始对重点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与此同时,安徽铜陵、河南汝阳、江苏无锡、湖北襄阳等地税务部门也开始了欠缴社保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江苏常州一企业因社保费欠缴而遭强制执行事件。江苏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8月23日做出的行政裁定显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合计201134.15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决定对裕华玻璃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征收决定生效后,该公司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税务部门对被拖欠社保费的追缴已经对部分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虽然目前企业负担的疑虑已经被消除,但社保费征管力度的不断增强依旧引发公众的疑虑:税务部门为什么要追征社保费?
追缴欠费欠税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依据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机关代征、社保部门全责征收三种模式。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此前的2018年3月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那么,在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后,对已经移交社保费征管职责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作为法定社保征收机关,应对被发现欠缴社保费的企业进行追征和采取强制措施。若税务部门发现企业欠缴社保而不进行追缴,则税务部门存在渎职风险。
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类似问题。以创投基金的所得税征收为例,某些地方的政府为发展经济,在引进投资类企业时自行规定,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地方税务部门此举违反规定之后,相关企业被要求按照5%-35%的累进税率进行补税。
必须认识到,上述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社保费追缴问题都仅仅是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背景下,地方税费征管长期以来不规范现象的一个缩影。事实上,以往地方政府为拉动经济发展,往往在税法规定不明晰的领域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后,地方税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类似问题已经或者将被不断被挖掘出来。地方税务部门对相关欠税和欠费进行追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甚至,税务部门发现企业的违规行为后若不及时处理,还存在渎职风险。
对部分欠费及欠税不追缴也有合理性
如上述所述,税务部门对企业欠税及欠费的追缴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但在部分情况下,这一追缴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以社保缴费为例,税务部门往往面临一个两难选择,一些企业存在长期欠缴社保费用的情况,对这样的企业,假如地方税务部门严格追缴相关费用,势必加剧企业负担,最终将不利于就业与经济增长。但假如放任一些企业继续拖欠或者不缴纳社保,既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在这些企业就业的职工的权益,对其他正常缴纳社保等费用的企业来讲可能也不公正。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是未来所有企业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缴纳社保,保护职工权益,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但对过去的欠费情况不再追缴。
再以上文提到的创投企业为例,部分地区的创投合伙企业按照20%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并不是企业的逃税行为,而是地方政府给予企业的所谓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确存在违背税法的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恶意。而且,企业对税法的掌握和理解能力均有限,对很多税收政策的理解都是靠税务机关的解释。
本文认为,若企业在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之前,按照地税部门对税法给出的解释缴纳了税款,那么目前即便合并后的税务部门发现之前的税法解释与适用存在问题,也不应溯及既往,即不应该对这一部分欠税进行追缴,但可以要求企业在未来做出调整与改正。之所以如此认为,具体有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企业会根据税收制度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方式,不同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行为决策方式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在税收方面可能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即便国税与地税部门合并后,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变化,但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做出调整,这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影响有限。但企业过去的行为是基于当时地税部门给出的口径而进行的决策,若现阶段按照最新的税收制度进行追缴,其实是剥夺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大幅增加了企业不应有的纳税成本。
第二,一定程度上,追征会破坏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区域的行政管理者,无论其行为实质上是否合法合规,对企业而言都代表政府行为,都会对其经济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为的撤销效力也涉及企业的话,会对下级政府的公信力产生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降低会对地区行政管理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追征会给企业造成不安全感,导致其经济行为扭曲。追征可能扭曲企业的经济行为,导致企业因为未预期到的“沉没成本”影响未来决策。由于政府行为对企业影响巨大,会给企业带来不安全感,认为政府的行为是可能随意更改的,从而形成较为悲观的不稳定预期,扭曲未来的最优决策。不稳定的预期更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税务部门只是一个执法机构,存在不严格执法即构成渎职的风险。因此,目前至少需要国务院出面,对先前因地税部门解释口径差异而造成的企业可能欠税问题统一解决。假如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对企业的类似欠税问题不予追缴,不仅可以安抚相关企业,也可以让地方税务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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