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

2026-01-10 12:32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03

导读:回答1: 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回答1:

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

政策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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