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6-02-04 13:22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58

导读: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集团企业内部的

集团企业内部无偿划转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生效执行之前,集团企业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重组交易,如需申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该项重组交易应当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中关于被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方面的严苛条件。

财税[2014]109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之后,集团企业内部的资产划转可以直接依照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划转股权或资产的企业之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或资产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双方之间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的居民企业,或者是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

2、股权或资产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3、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居民企业之间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1、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确认所得;

2、受让方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受让方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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