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2026-02-16 20:20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88

导读: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很多会计朋友不知道,说明大家对于相关内容了解的不够透彻,所以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不知道该综合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方式都不同,根据这个问题的小编为了帮助大家处理这一层面的疑惑,总结了以下内容。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1,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转出大概的意思就是:存货的用途发生改变。

3,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

(1)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

(2)若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据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

(3)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可以需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4)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可按以下办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全部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看完本文的朋友有了一定的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以上三种情况,需要会计朋友们好好掌握,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多位老师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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