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235万元税 耐克真假漏税案背后
导读:“入世后到现在,我们所有(对国外母公司)的支付款项都没有支付出去,我们不愿意被双重征税。” 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月鹃如是说。耐
“入世后到现在,我们所有(对国外母公司)的支付款项都没有支付出去,我们不愿意被双重征税。”
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月鹃如是说。耐克公司去年中正式发函苏州国税和地税部门,表示本应该有一笔商标使用权费要对外支付,但是由于海关方面对该在何环节征税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暂不对外支付。
事情的起因,是2002年初,苏州海关下属太仓海关对耐克公司对外支付的商标使用权费补征了税款235万元。苏州海关一位尹姓官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太仓海关是依法办事,按照WTO的协议,商标使用权费这种间接支付被严格认定为(海关征税所基于的)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是,耐克公司却认为自己已经进口环节之后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海关的补征是双重征税。
据了解,耐克公司去年在中国实现销售额超过7亿元,如果它正常对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金额应该超过4200万元(7亿元×6%=4200万元)。
补征235万元税款
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1996年正式成立,是国际著名跨国公司耐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在苏州太仓设有生产工厂部,经营上受制于耐克苏州公司上海总部。
苏州耐克公司与耐克国际股份公司签订有《工业产权许可及独占分销协议》,该协议要求苏州耐克公司从2000年6月开始,按照其耐克产品在国内销售额的6%支付给耐克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耐克商标使用权费。
耐克在国内市场不断发展,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很快成为仅次于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的体育巨子。“耐克获利良好,税务对我们不是严重的附加困难,全球耐克的原则也是要遵守当地的税务法规。”耐克公司市场部总监潘建华表示,苏州耐克公司每次对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时,都有完税凭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但是,就在苏州耐克公司与母公司的相关协议运转一年之后,终于有人对他们的做法提出了异议。2001年10月,WTO的大门清晰在望,挂有太仓纳税大户牌匾的耐克公司迎来了几位不速之客。
太仓海关的稽查人员在查税过程中表示,苏州耐克公司对外支付给母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费应该在海关环节征税,而不是在支付环节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耐克方面没有当场作出回应,但却很快召集财务专家专门展开研究,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海关关税是否包含该方面内涵,以及海关如果补征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王月鹃介绍,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她专门去了北京海关总署,以及苏州和南京等当地海关,当地海关始终认为应该在进口环节征,支付环节可以不征。经过半年时间的“讨论”,耐克公司终于认可太仓海关的意见,同意向海关补缴税款235万元。
“我们被额外地多征税了,虽然我们二话不说缴纳了税款,但是我们保留这个看法。”王月鹃认为,海关方面也知道耐克是被双重征税了,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是在完成自己的职责;而已经入了国库的钱,国税地税也不可能再拿出来”。
在耐克方面看来,这个表面上是纳税环节的问题,实际上是税务系统的问题,“海关与税务,各自要拿各自那一块”。耐克相信,入世后这个问题将逐渐消失,因为WTO的精神就是在进口环节少征或免征关税,他们一直在等待一个新的法规的诞生,就在这种等待里,他们甚至说动了耐克母公司暂时不收商标使用权费。
但是在海关的眼里,事情却并不那么简单。
环节与税差
据苏州海关介绍,与耐克一起同时被补征税还有另外两家跨国公司,分别是爱普生和普强制药,这两家公司都“高高兴兴地补缴了”。三家公司一共补缴税款为458万元。
但是学界和税务系统有人士对太仓海关的补征提出了不同看法。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事税法研究的于文刚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对商品在国际间流转的征税由海关负责,征税基础只能是成交价;而对商品在国内流转、增值的征税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在耐克案例中,商标使用权费是按照国内销售计算的,也是在国内流转中产生的,因此征税环节应该在税务部门;在海关进口环节,由于还没有销售,根本都无法知道商标使用权费的多少,因此难以征税。
这种说法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的认同,他表示,外资企业在国内所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费(包括版权、商标、无形资产、专有技术等),都必须缴纳所得税,一般是在支付环节以预提所得税(10%)的方式缴纳;海关环节征税一般是对有形的实物,看不见摸不着的海关征收不了。
但是苏州海关专门研究政策法规的尹姓官员,却对以上意见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不同看法:“海关一开始征收做不到,所以正常的办法只能是在后续补征。”
该官员承认,对于耐克公司来说,的确是重复征税了,但是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耐克没有履行正常的完税程序。这当中的确涉及到两个主管机关的协调问题,两机关都是各有依据在执法,但是在海关交的增值税,完全可以在支付环节抵扣,因此他比喻这种做法是“不走前门,走后门”。
在征收资格上,该官员也一再强调海关是在依法办事。
“海关征税是根据货物的成交价格,但是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对价,在一些进口贸易中,当事人很可能只是申报成交价的一部分,例如一件衣服,他只申报衣料本身的成交价100元,但是商标价却有400元。”
而根据WTO的估价协议,以及海关目前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例如耐克公司这种在进口环节无法知道的商标使用权费,在对外支付时构成了进出口环节通关完毕后的对外间接支付,这种间接支付在WTO的协议中,被严格认定为(海关征税所基于的)成交价的组成部分。而这种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3年内实行补征。
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与认识,太仓海关对三家公司实行了补征税款。
苏州海关尹官员认为,如耐克般的跨国公司并非不懂中国的税法,他们有专门而强大的专家队伍,选择在什么环节纳税,是种策略选择,“两个环节有巨大的税差,在支付环节只有10%,在海关哪怕是零关税也还有17%的增值税,从前者走可以偷逃很大的税费”。
上海海关一位官员计算,如果耐克公司去年正常对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大约在4200万元(7亿元×6%)以上,如果从支付环节纳税,大约需交所得税420万元左右(4200万元×10%),但是如果由海关补征,却需缴纳税款1154万元左右(4200万元×(20%+17%))(耐克进口商品平均关税税率超过20%,故最低以20%计;17%为增值税),相差3.7倍以上。
苏州7000家外企亏损背后
“加入WTO之前,海关对特许权费征税很少,因为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涉及到费用的摊销问题,过程又长。”尹姓官员说。因此在苏州海关看来,成功对三家跨国公司补征税款,是一大进步。
但是这只不过是发现了冰山一角。
“到去年底,苏州有外商投资企业近10000家,亏损面达到了70%,许多企业经营、效益都很好,为何还亏损呢?我们发现有大量的支出都是走特许使用权费,这里面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尹姓官员介绍,一个常识是,企业亏损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尹官员介绍对耐克公司查税的起因:“耐克公司营业额很高,利润率非常高,成本很低,实际上效益很好,但是账面上并不赢利,是亏损。他们逃不逃国内利润,不是我们海关管,但是我们可以管他们是否在海关进出口环节有税款遗漏。”
据介绍,当地大多数外资企业都这样,“问题严重”。有些企业每年有3000万到4000万美元的特许使用权费支出,都作为成本打掉,这样一减后,就没有利润了。
而又不光是苏州地区如此,这个问题在全国也具有普遍性,曾经有国务院高级领导表示,现在外商企业70%亏损,这很不正常。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40多万家外企,照此计算,其中28万家是处于“亏损”状态。
苏晓鲁介绍说,外企的亏损面达60%以上,有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而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可以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300亿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有1/3的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正常情况,而另外60%以上的亏损外企,实际上却是虚亏实赢。由此推算,我国每年光外企所得税非正常流失就达到200亿元左右。
由于特许使用权费在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海关在入世后对商标使用费等的监管更加严格了,尹官员认为,海关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国家少受损失;他同时表示,虽然WTO的方向肯定是会向国际惯例走,但是现在还没有到那一步,关于特许使用权费的关税减免问题,也还有5年过渡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有关法规可能发生改变,但并非没有明确规定。
南京海关宣传科一位姓王的官员指出,苏州海关的决定代表了海关的决定,虽然对于该方面税收的征收存在权限问题,但是“海关是依法办事,不是部门间争什么东西。”他同时反复表示,耐克公司如果对有关处理有意见,可以向有关方面申诉,进行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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