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调增无票收入怎么调

2026-03-03 16:5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24

导读:财务人每一天的工作,都是跟各种票据打交道,有的票据合规,有的不合规,有的甚至是没有发票,对于汇算清缴调增无票收入怎么调的会计处理,我们需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结合税法纳税调整规定具体来处理.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汇算清缴调增无票收入怎么调

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只要是企业的合理支出,不管有没有发票,我们都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企业实际的支出金额为准,准确地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至于无发票不能再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企业汇算清缴时,确实不能税前扣除的金额,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即可,不影响企业实际的账务处理.

汇算清缴调增无票收入怎么调?并不是所有无票支出都需要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下列项目不是必须使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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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看了上文对汇算清缴调增无票收入怎么调的解读,大家是不是已经清楚了呢?税法规定、会计准则制度浩如烟海,实务中经济业务有变化多样,如果大家对汇算清缴无票支出的处理有不清楚的,欢迎向我们的咨询,我们助力大家不断提升财税专业能力、轻松应对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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