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期间取得成本发票可计入计税成本

2026-02-11 19:4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10

导读:汇算清缴期间取得成本发票可计入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又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

汇算清缴期间取得成本发票可计入计税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又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B项目于2013年7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5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5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200万元。该公司在2013年8月6日结算B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50万元出包工程成本中的120万元(12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2014年3月取得150万元工程价款发票。那么,未计入计税成本的30万元(150-120)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再计入计税成本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结算计税成本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取得的30万元成本可以计入计税成本,重新计算可售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进而计算出已售开发产品的销售成本(注:实质上,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全额成本发票的,这时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是一致的,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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