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递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25-12-10 17:06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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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递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退伍军人递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如何免征增值?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幼儿园,托儿所主要是指在现职以上的教育部门批准之下成立,并且还取得了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到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

如果是公办托儿所,幼儿园,那么其免征增值税收入主要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

如果是民办的,那么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主要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且公示的收入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和保育费。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报审的额度是有限的,如果在经营的过程中超过了已经批准的额度,比如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是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而这些是需要申报纳税的。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主要是指依照民政部相关法律设立,并且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就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一些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预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情况

殡葬服务是指收取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遗体整容,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以及管理等各种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主要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法律规定,经过登记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院,城乡卫生院等等,都是属于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方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业者提供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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