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责任该如何界定

2025-12-29 12:36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70

导读:有券商人士说,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券商的工作是利用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进行的。广发证券的一位投行经理说,券商的投行工作其创造性重于常规性。他

  有券商人士说,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券商的工作是利用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进行的。广发证券的一位投行经理说,券商的投行工作其创造性重于常规性。他解释说,反映公司情况的材料对不对,主要由会计师和律师负责;而在公司材料的基础上,怎么向投资者路演推介公司股票,如何引起投资者广泛关注,这属于券商的创造性劳动。
  然而,会计师却对券商的推辞大倒苦水。一位资深会计师说,一个公司要上市,一般是先找券商,与券商策划好后,再找会计师和律师。可以说,很多情况是会计师一进场工作,就踏入了公司或公司与券商共同设好的“陷阱”。至于与律师的关系,可以说是各把“两扇门”,会计师把数据关,律师把程序关。对于销售合同、税务单证、海关凭证和其它会计资料,会计师认为律师应协助核实其真假,风险不能完全让会计师兜着。
  有律师认为,券商把法律责任全部推给律师是不切合目前的实际,因为券商是总把关人,券商投行经理应知悉有关法律条文,起到共同防范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的作用。至于律师与会计师的合作,律师们普遍认为,会计师出具了请求律师协助的函件,律师理应合作,否则,律师对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假不负有调查责任。
  那么,为什么各路中介机构互相推卸责任?深圳经天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认为,券商、会计师、律师的工作并没有很好的定位,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界线是财务与法律问题,但现在冒出了既兼财务性又具法律特征的业务,券商的工作是建立在会计师、律师基础之上还是兼而有之,也不明确。往往不出问题时,谁也不在乎,但出了问题就互相“踢皮球”,这有制度原因。霍庭介绍说,在国外,企业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是由律师来撰写,券商的主要责任在于将股票发出去,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负审计责任。
  台湾倍利证券的吴坤达认为,中介机构的责任界定标准是尽职与否,按照规定,中介机构都有工作底稿,监管部门可以调查相关中介的尽职程度。
  针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平衡与责任问题,北京大学一位法学教授认为,目前公司上市的中介机构和公司之间都是委托关系,即企业付费,中介出力;而中介彼此之间的关系界定不清,彼此的工作是否以其它方的工作为依据或将作为其它方的依据,并没有制度上的说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明确,或在企业信息披露中向投资者公告公司、各方中介达成的协议。这样中介之间就没有了互相推卸责任的空子可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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