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号文:营改增继续助力建筑业
导读:7月11号,总局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对特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及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等作出新规定,小伙伴们瞪大眼睛仔细看哦! 一、特定范
7月11号,总局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对特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建筑服务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以及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等作出新规定,小伙伴们瞪大眼睛仔细看哦!
一、特定范围的甲供项目,其简易计税的适用原则
政策原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百丞解读:
1、对于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若甲方提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钢材、混凝土等特定范围的材料,施工方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得选择一般计税。
2、此条文仅针对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不适用本政策,避免出现总承包合同适用一般计税,而分包合同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即分包合同中,若总承包方提供主体部分的材料,分包方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改变建筑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政策原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解读:
1、取消预收款收到时达到纳税时点,那在什么时点达到纳税时点?根据目前建筑合同的付款方式,预收款一般会在后续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所以预收款的纳税时点应与其工程结算时点一致,如果预收款分次扣回,则预收款应分次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即如果当期结算的工程款中包含预收款,则预收款在当期达到纳税时点。
此条文的影响较大,延迟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个利好,因为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较大,对于大部分项目而言,在施工前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施工材料、工程分包等的进项税额未到位,导致提前缴纳大量增值税款,给建筑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对于出台的新政策,延迟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可以减轻工程项目前期的增值税缴纳压力。
2、由于预收款纳税时点的变化,企业的增值税核算方法也要进行相应修改,以满足新政策的计税原则。
三、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政策原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百丞解读:
新政策中“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的是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这部分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缴方法,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之前对于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是不需预缴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取消预收款收到时达到纳税时点,但是要预缴增值税。对于预缴的地点做了明确规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与前期政策一致。
对于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目前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项目的分包程度很高,其自身利润率不高,如果在收取业主的工程款与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衔接不到位的话,会出现预缴税款超支的情况,导致整个项目多预缴增值税,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其多预缴的增值税,很难做到退税,而其他项目又无法抵扣该预缴税款,导致多缴纳增值税。
四、土地流转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原文: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百丞解读:继续利好“三农”,本文与财税[2017]55号一起,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以土地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五、取消转贴现免征增值税规定
政策原文: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百丞解读: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取得的贴现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转贴现免征增值税。实践中造成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金融机构票据贴现意愿不高,也是税企争议比较大的地方。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取消转贴现免税,票据贴现银行不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了,权利义务对等。但是过渡期内如何准确区分转贴现票据已经在第一道贴现环节全额缴纳了增值税,可能是一个问题。
六、取消两个以上增值税纳税人合并纳税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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