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2026-02-16 12:1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415

导读:增值税加计扣除是国家对现代服务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它是在原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部分。那么,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有什么样的政策规定呢?在实务上,现代服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进项税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销售商品时,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并在次月最终缴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此次政策规定的抵减应纳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进行核算,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同时,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考虑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抵减税额政策

(一)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间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四项服务的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不包含金融业。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不同设立时点纳税人何时开始适用加计抵减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方法,虽然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很多,但是在财务处理的方法上基本一致,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来处理。说到这里,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大家知道怎么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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