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纳税调增账务该怎么处理

2026-02-27 14:14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509

导读:货物的到达时间和发票的到达时间并不是完全一致,在企业核算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货到票未到的情形,在会计上一般都是先按照暂估入账处理的.当暂估遇到纳税调整时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暂估纳税调增账务怎么处理这一问题.

暂估纳税调增账务该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暂估结转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1、材料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结账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3、下月初

借:原材料 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红字

4、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5、调增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差额

贷:原材料 差额

6、条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红字差额

贷:原材料 红字差额

暂估纳税调增账务该怎么处理

收到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暂估入帐,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上文已经对暂估纳税调增账务怎么处理的问题做了解读,如果大家看了之后觉得有所帮助的话,欢迎收藏、点赞、转发哦!暂估入库及后续纳税调整的相关处理在实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比较多,如果大家涉及到这类问题,可以登录网站向我们的专家老师咨询哦~

大家都在问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