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税收稽查应注意的重点
导读:建安企业税收稽查应注意的重点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
建安企业税收稽查应注意的重点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查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采取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由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帐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四)对会计凭证内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进行比对检查。由于当前假发票还很猖獗,其制作又很逼真,排除故意的因素,企业也很容易受一些所谓“低税率优惠”的诱惑而被开了假发票,通过对发票记账联与税务机关的开票记录进行比对,可以从中发现是否有在社会上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收款收据进行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临时借款(抵工程款)等工程款项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五)到工程项目的建设方进行数据核对和实地查看。由于工程款这个所有涉税事项的源头是来自建设方,所以这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个途径,但是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和时间,因此可以采取先抽样再视情况决定是否普遍铺开的办法。建安企业(项目部)的银行账户都非常多,税务机关不可能都一一掌握,也就无法知晓被查企业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齐全、账簿记载的收入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就账查账远远不能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到建设方核对其所支付的款项与建安企业账簿所列收到款项是否一致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抽样检查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问题,则需逐个项目进行核对。
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2006年底以前的涉税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以及其他税款。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的规定,按照“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原则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补缴营业税以及其他税款。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营业税条例》生效后的涉税事项,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四)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以及不同的时间段的纳税方式。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缴纳方式上有本质改变。
旧《营业税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对于总承包人应扣未扣的税款,除由分包人承担补缴义务外,总承包人还应承担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的法律责任。
新《营业税条例》则只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取消了“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由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也已被宣布全文废止,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于分包工程,总承包人没有扣缴义务义务,那么,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就应当由分包者自行缴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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