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需关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出新规

2026-01-12 13:10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28

导读:相关专题: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告称,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相关专题: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告称,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发布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相关法规: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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