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范围将明确扩大到私营企业
导读:最近,全国人大财经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本部新法律与之相比,有哪些发展?其意义何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 记者:请问这部审议过程中的新破产法,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比较,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最近,全国人大财经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本部新法律与之相比,有哪些发展?其意义何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
记者:请问这部审议过程中的新破产法,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比较,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朱少平:1986年的破产法是国企改革开始时期出台的,它倡导了一种观念:企业也可以破产,由此确立了一种我国前所未有的企业破产制度。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原法律只规定了国企的破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组织已经发生变化,诞生了大量新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形式。为规范这些企业的破产,本部正在审议中的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为:适用于所有企业,既包括国企、三资企业,也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入本法。本法适用范围调整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都可以和国企一样依法申请破产,使当事各方利益被法律公平保护。
记者:请问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有哪些新的界定?
朱少平:新的破产法在很多方面更加成熟、准确、严谨。首先,在对企业
破产的定义上,比原来更加准确、严谨,便于操作。对企业破产定义,原法的提法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企业,何为经营管理不善?何为严重亏损?这在实际情况中很难把握。新法则有了明确的界定: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这两条规定无论对于债权人的判断来说,还是对于法律裁定来说,都更明确,更便于操作。另外,新法在程序上与过去的破产法有较大不同。1986年初期制定时,倡导国企破产,但在具体程序上设计简单,现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一些具体规定。
记者:请问破产法在针对破产的法律程序上有些什么新的规定?
朱少平:本法在程序上的最重要变化,我认为是确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和整顿不同,原来没有这种制度,过去法律只规定了破产清算。但现在新的破产法规定有三个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个程序制定的目的在于,便于各方根据债权债务情况做出更合理的选择。企业经营面临市场,会发生各种情况,企业资不抵债,通过申请破产清理消除债务,企业灭亡,这只是其中一种。也有不少企业经营上一时有困难,但债权人要催账,像当年百富勤破产案,其实百富勤是买了很好的各国债券的。如果说,有一种制度能够通过债权债务人协商,把债权期适当延长,把债务延迟,从各方面来说,都是更好的方式。新的破产法规定程序中提出的重整制度,就是促使
债权、债务人达成协议,并允许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使一些处于破产边缘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起死回生。这样的三个程序,既保护了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也保护了能够通过努力重振旗鼓的企业,保护了社会资源,使其尽量得到充分利用;另外,对于企业职工也同时是一种保护,能够减少职工因破产造成的利益损害。
此外,在新的破产法中正式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任用资格、职责。企业申请破产程序一旦启动,资产如无人监督,财产将处于不稳定状态。管理人制度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做了充分有效的规定,以防止财产转移。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自法律受理企业破产起,负责管理、组织企业破产的事务程序。担任管理人的可以是负责管理破产事务的中介业务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社会清算组等。
记者:新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的意义何在?
朱少平:1988年以来,数十万私营企业涌现出来,企业的破产问题必然被提出,企业的破产行为必然要加以规范。旧有的破产法针对的是国企,而私营企业它的破产如果是法人的,只能按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处理,适用规定比较简单。这次的破产法明确确立:1、私营企业如果过去设立的是法人,纳入本法;2、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纳入本法;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入本法。这几类企业主要是1997年以后出现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被明确纳入后,在企业遇到经营问题时,他们完全可以以破产法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重整、和解、破产。
记者: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破产法对此有何规定?
朱少平:本部法律强调了职工的利益保护。在第一百三十七条中特别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应第一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费用。在旧的破产法中的条例没有这么具体。
记者:破产法特别规定了免责条款,相对于国企来说,能否认为这一条对破产私营企业更有意义?
朱少平:破产法对私企的核心意义在哪里?我看,破产法是一个规范企业债务的清理清算行为的法律。企业在各种原因下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等,如果没有破产法,企业的大量债务会一直存在下去,既不利于职工、债权人,也同样不利于债务人,使债务人背着沉重的负担不能脱身。过去民事诉讼法处理私企破产,仅只简单地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大多数企业只有死路一条。而现在可以通过重整等制定,给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即使无可救要的企业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早日解脱债务。好像绝症病人的安乐死,使其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破产法其中的免责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非常好的条例,它能公平保护债权债务人。其中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和独资企业要追究其个人财产,但对个人生活费用要有保证,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一定期限后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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