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所得税政策明确

2026-02-11 10:1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23

导读: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上海自贸区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可以在5年内分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指出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视野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上海自贸区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可以在5年内分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指出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投资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为标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为基础,加上每年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通知》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歇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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