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该怎么改

2026-01-10 15:1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42

导读:(作者:武晓明 刘强) 近几年来,有关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面对我国目前这种收入分配格局,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也受到大家的注意。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994年由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而来的。现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议论很多,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

(作者:武晓明 刘强)

    近几年来,有关贫富差距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面对我国目前这种收入分配格局,作为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也受到大家的注意。我国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994年由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而来的。现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议论很多,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要做的只是局部的调整与改革。

一、关于免征额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个人所得税中规定,对工资薪金的征税,免征额为800元。免征额是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必要费用扣除。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也就是首先满足纳税人必须的生活支出,不能因为征税而侵蚀到居民生活。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首先扣除800元,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免征额的扣除额涉及税收负担,所以800元的必要费用扣除是高还是低,现在受到多方关注。目前每月800元的扣除金额,是1980年规定的,当时居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和国内知名的演艺界人士、作家等收入水平比较高的人。由于人们收入提高很快,同时存在通货膨胀因素,因此有很多的学者认为,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必要费用扣除。他们主要基于这样一些原因:当时普通百姓的月收入还不到100元,800元的起征点对他们来说还是天文数字。由于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这个费用扣除额与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水平不相适应。认为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实际支出也相应提高,仍然适用800元的标准,会加重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到底低不低?可以从我国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来说。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2%。其中,国有单位11178元,城镇集体单位6867元,其他单位12140元。分登记注册看,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分别达到每年15037元和12547元,工资水平较低的是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为7443元和7642元。最高与最低工资水平之比为2.02比1。分行业看,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分别为每年16033元和14946元。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较低,分别为7650元和8282元。最高与最低工资水平之比为2.1比1。另根据长沙市统计局2002年的一份报告,2001年长沙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265元/人,在全国35个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列16位。从以上这些数据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除去东部一些发达城市外,绝大多数城市在岗职工的年工资收入在万元左右,或不到万元。以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一年是9600元,略低于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这点讲,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并不算低。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免税,超过800元的税率最低5%,最高税率45%。1993年进行税制改革时沿用了800元的标准。从1980年到现在有20多年了,似乎标准应该有所变化。但是从1980年制定时的情况看,当时我国居民收入普遍较低工资水平远低于800元。制定这样一个标准,主要着眼于对在华外国人的所得征税。因此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超前的,在以后的多年中,很少有国人的收入能达到缴税的起点。即使现在,中西部、包括东部的不少地区,多数工薪阶层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几元,十几元或者几十元。只在少数一些发达城市工薪阶层缴纳税款较多。因此目前800元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宜改变。经济还在发展,以后这个标准肯定会修改。不过今后如果调整这个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该给地方较大的调整余地;而且是否还有必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值得商榷,毕竟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太大。

二、税率与级距

税制的设计应该简单明了,方便纳税人缴税。我国目前现行税率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相对于世界上主要国家而言,我国税率级距较多。例如,新西兰实行2级超额累进税率;巴西、加拿大、印度、印度尼西亚、荷兰实行3级超额累进税率;澳大利亚、以色列、韩国、巴基斯坦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奥地利、捷克、希腊、日本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芬兰、匈牙利实行6级超额累进税率;阿根廷、智利、法国、意大利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级距复杂,级与级之间差距过小,调节力度小。应该在现有基础上,合并档次拉开级距。根据居民收入情况划分级次。为照顾低收入者,最低一级应拉大,现在最低一级是0~500元,最好能扩大到0~2000元,税率也可比5%再低些,设计为4%或3%。将其他几级合并:2000~10000元,10000~40000元,40000~100000元,100000元以上;相应税率设计为15%、25%、35%、45%。

有观点认为我国边际税率过高,会影响到人才的引进,实际上,我国现行的税率在世界上只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并不高。如德国是48.5%、荷兰是53%、澳大利亚是47%、韩国和日本均为50%。美国、英国、匈牙利、埃及、墨西哥等国,最高税率多在35%到40%之间,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在30%以下。况且,如果税率不是畸高或畸低,那么就不会影响到“引智?。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不仅仅是个人收入起作用,工作环境、科技条件,国家的宏观发展水平都会影响人才流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历史和习惯的原因,税率差别较大,但是并没有出现人才向低税率国家的大量流动。再从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看,边际税率也不应该降低。

三、税收征管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真正落后的是税收征管水平,使个人所得税收入状况不理想,对高收入阶层调节乏力,以至对社会也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也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不规范,居民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比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呈现多元化、多层次性。不仅资金来源、列支渠道和支付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分配名义上,除了基本工资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实物分配,以及各种名目的奖金和代币券等。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很难掌握纳税人同一应税项目的不同收入来源。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尚未联网,根本谈不上对纳税人收入的有效监督.无法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根据不实收入征税,就无法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我国现在实行的征管模式是分类征收,源泉扣缴。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如果现在实行综合征收,自行申报的征管模式,看似合理先进,但脱离了我国的现实。现阶段,我国公民的受教育程度总体依然不高,一些发达城市人才扎堆的现象只是局部的。从全国范围讲,不论征税人员还是纳税人员总体素质并不高,尤其越到基层,这个问题越突出。征税机关监管不成体系,无法获得纳税人收入的真实情况;纳税人受自身素质限制,决定了在我国最有效的征收模式依然是分类征收,源泉扣缴。现在需要改革的是,加强监控体系和稽查体系。一是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归集、处理、交换、查询税务信息的先决条件,也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二是在登记、申报、征收等环节建立环环相扣的监控体系;三是抓住重点加强监控;四是建立各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加强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

之所以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渐增多,主要在于社会贫富悬殊的问题越来越大,以及不时出现的富人偷税的报道。人们渴望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抑制这些倾向的发展,赋予了个人所得税过多的责任。其实造成现在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有很多,单靠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来解决不现实。譬如,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偏高,关键在于缺乏竞争,因此解决垄断企业收入偏高的有效手段就是消除垄断,引入竞争,而不是税收。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和中华工商时报

大家都在问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