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类型及涉税处理

2026-01-31 15:37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22

导读:《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装修费
  原国税函【2000】70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新规定3年)平均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新规定3年)平均摊销。
  【提醒】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可能会带来税收风险。
  【案例】某企业对已提足折旧的房屋进行改造,共计支出180万元,估计延长3年使用期,但实际使用期限为4年。
  【解析】前三年每年纳税调增:180/3—180/4=15(万元),合计调增45万元,作为第四年的摊销金额申报扣除。
  如果前三年调整后为亏损,视为虚假计税依据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前三年调整后形成应缴税款,应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视为偷税论处。
  如果高估预计使用年限,提前结束停止使用,则尚未摊销的金额在停止使用的当月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影响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总额,影响的只是扣除的具体时间。
  【提醒】会计实务中尽量避免低估摊销期间、形成不必要的纳税调整和罚款、滞纳金等。
  问: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而发生的装修支出远远大于全年房租,如何摊销?
  答:在发生的装修支出远远大于全年房租的情况下,承租者应有确凿的证据能够续租,否则不会超常规的装修,因此,装修支出应在合同剩余的租赁期和可以预计的续租期间内分期摊销。从回避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无法确定续租期,应该采取谨慎的做法,即贯彻“孰高”原则,如果剩余租赁期超过3年,按照剩余租赁期摊销;如果剩余租赁期低于3年,按照3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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