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02-09 16:13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16

导读:退职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王某曾是一位合资企业员工,原平均每月工资为3000元,现已自行辞职,在辞职的时候取得一笔退职费15000元,他听说退职费的40%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

退职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王某曾是一位合资企业员工,原平均每月工资为3000元,现已自行辞职,在辞职的时候取得一笔退职费15000元,他听说退职费的40%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不知这15000元的退职费应如何计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职是指个人因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又未达到退休条件,按要求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退职费的标准是按月发给退职人员本人工资薪金收入的40%的生活费。对这部分退职费收入只就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按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六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六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六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取得退职费÷6(或低于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或低于六个月的实际月数)
因王某是自行辞职,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
(1)王某不符合退职条件,以原月工资为标准,划分月数。
15000÷3000=5(个月)
(2)月应纳税额为:
(15000÷5-840)×15%-125=199(元)
张某因疾病丧失了工作能力,经原单位同意办理了退职手续,其原月工薪收入5000元,该单位每月发给退职费3000元,他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张某符合退职标准,其原工薪收入40%免征个人所得税5000×40%=2000(元)
(2)现每月取得退职费3000元,超过2000元(即原工薪收入40%)的部分应纳税3000-2000=1000(元)
(3)月应纳税额为:
(1000-840)×5%=8(元)
李某被雇主辞退,一次取得退职费收入21000元,其原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李某不符合退职条件,以原月工资为标准,划分月数21000÷3000=7(个月)
(2)根据国税发[1996]203号文规定,对高于六个月的退职费应按六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其月应纳税额为:
(21000÷6-840)×15%-125=274(元)
(3)退职费应纳税额274×6=1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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