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行为分几种?哪种情形要
导读: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具体分几种情形?是否都要进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哪种情形不需要纳税?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
营改增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或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具体分几种情形?是否都要进行视同销售增值税处理?哪种情形不需要纳税?为灾区提供服务怎么讲?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营改增应税行为及纳税人的规定明确,营改增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纳税人与应税行为的不同,我们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归类,并分析如何进行增值税税务处理。
第一类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
无偿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二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第一种情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此类服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使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营业税下就一直争论不休,主张征税一方认定关联企业之间即便没有货币、货物交易,也一定有看不见的其他经济利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主张不征税一方则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条例仅对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纳税,无偿使用资金就是没有任何代价的使用,关联企业之间其他看不见的经济利益与资金使用行为无关,不是营业税应税行为。
营改增使这个问题不再纠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营改增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除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行为,均要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第二种情形,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即只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服务,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类 ?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样,根据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主体不同,转让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是个人(含个人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不论转让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为高新企业,为吸引更多专业人才,提供职工宿舍楼,同时规定,对在本公司工作超过10年的高级人才可将所住房屋无偿过户到个人名下,所有权由公司变为个人所有。假定董事A在甲公司工作10年时,甲公司将A所住房屋无偿过户到A个人名下,甲公司需要就房产的无偿转让行为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A在甲公司工作20年后想到国外发展,又将该房产无偿还给甲公司,个人A也需要就房产的无偿转让行为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除外情形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中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的应税行为”明确列为除外情形。即前面提到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均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这个除外规定?汶川地震期间,某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四辆大卡车运输救灾物资,某出租车公司免费派出30辆出租车,奔波在任何一个有可能再次发生余震的城市和村庄,帮助路上被困行人。出租车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他们符合财税〔2016〕36号中的除外情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可以看出,出租车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的均属于救助灾害类的公益事业,他们无偿提供的运输服务,营改增规定下,符合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除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无偿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灾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却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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