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周刊》封面文章:梦断通海
导读:(作者:于颖 孙会) 中国证券市场发育阶段的一个苦果--通海高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终将了结。但苦于案情的复杂性,又难以了断。始于11月19日的3天庭审,在一个不那么公开的环境里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只有三四十人就坐,然而,从不断递到法官手里的纸条和挂在室内不同角度的电子眼可以看出,还有许多人在透过电视监视系统密切关注着法庭里的一举一动。 一个不
(作者:于颖 孙会)
中国证券市场发育阶段的一个苦果--通海高科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终将了结。但苦于案情的复杂性,又难以了断。始于11月19日的3天庭审,在一个不那么公开的环境里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只有三四十人就坐,然而,从不断递到法官手里的纸条和挂在室内不同角度的电子眼可以看出,还有许多人在透过电视监视系统密切关注着法庭里的一举一动。
一个不需要任何高科技手段、也不需要太多造假技巧而诞生的准上市公司,上演了一场荒诞悲剧-- 一个庞大的被告阵容和那些本该成为被告者的消失,浓缩了中国资本市场上诸多弊端。此案表明,中国股市有太多问题值得反思暂停上市:丑闻揭穿功败垂成深交所一个看似普通的电话打到通海高科:称接到证监会的指示,通海高科股票暂停挂牌。此时的通海高科依然沉浸在喜悦之中,还以为这仅仅是时间上的安排,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过一系列的运作,"业绩"有了,手续齐备了,IPO成功了,发行股票融资16.88亿元。庆功宴上,幕后人"黄氏兄弟"口出狂言,要拿募集资金去拯救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香港媒体一篇短文击碎一班人的梦想,黯然"退市"后的通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海高科)成为中国股市第一家消失了的公司。除公司尚未撤消,资产、业务已全部剥离,等待他的只有最终清剿债务。
通海高科是不幸的,但在出事前一直被认为是幸运的。1999年10月5日,经过近两年的筹备,通海高科向证监会提交了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股票的报告;11月11日,正式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后,为了上通下达,通海高科派出由一位副总经理带队的小组常驻北京。在此期间,承销商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上报材料进行了修改,所需资料、手续等由北京常驻小组直接与通海高科决策层沟通。
2000年5月,通海高科所有董事分别在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同年6月20日,经证监会核准,通海高科1亿股A股股票公开发行,共募集资金16.88亿元,只等择吉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一切便大功告成。
结局看起来很美,无论是公司本身还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将因成功上市而功成名就、如愿以偿。
然而,"人有旦夕祸福"。就在通海高科即将挂牌的前两天,深交所一个看似普通的电话打到通海高科:称接到证监会的指示,通海高科股票暂停挂牌。此时的通海高科依然沉浸在喜悦之中,还以为这仅仅是时间上的安排,尚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数日过去、数月过去,一个暂停便没了下文。于是,当事人紧张起来,市场传言不断,通海高科从此走上不归路--不仅无缘跨入中国证券市场大门,成为第一个发行股票后未能上市的企业,公司最终因资金受困、信誉丧失、高管被查而陷入绝境。为收拾这个烂摊子,有关方面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最终由吉林省的另一家公司以换股形式将流通股置换到吉林电力后挂牌上市。
公审开庭:一拖再拖当断难断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通海高科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的造假行为仍是个谜。鉴于信息不完备及某些特殊原因,目前尚无法完全揭示通海高科造假的全部个人因素及制度根源该案经吉林省检察院批准、省公安厅执行刑事侦查完毕后,由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下称经开法院)提起公诉。由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得知,除第一被告通海高科,有9位自然人同案被诉。
实际上,经开法院本已决定在今年9月1日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就在律师们匆匆会见当事人,确定答辩基调即将走上法庭之时,又接到法院发来的紧急通知:推迟庭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在犯罪嫌疑人名单中,记者注意到,关键人物之一、曾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黄卓灵并不在其中,起诉书称此人另案处理。据了解,黄卓灵目前仍然在逃,公安机关已发出了国际通缉令。
目前,被告人除李长有、黎金源被监视居住,其余人等均被收监。此前,本刊记者曾前往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吉林省公安厅看守所等地,限于法律规定未能见到当事人。 案发后,在公安部的要求下,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侦查。2002年2月28日案卷移交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该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03年3月及5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2日正式提起公诉。9月1日,该检察院突然撤回起诉,将案件移送省公安厅重新确认部分犯罪事实,两天后再次提起诉讼。
直到目前为止,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通海高科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的造假行为仍是个谜。从通海高科被叫停上市起,周刊记者对其进行了长达3年多的跟踪调查,一个被一致看好的高科技项目演变到一个系统性造假案的过程逐渐明晰,鉴于信息不完备及某些特殊原因,目前尚无法完全揭示通海高科造假的全部个人因素及制度根源。
两项指控:时间作伪财务造假所有相关文件都是倒签的。其中包括将1999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前到了1998年8月28日,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也均是倒签完成的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之前,周刊记者已经开始独立调查此案。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此番被诉的主要造假内容有二:公司注册时间造假;资产、业绩、纳税等财务造假。这两项内容与记者调查的结果基本一致,但造假过程中有些部分与起诉书中所述有所不同。
招股说明书称,由吉电集团、江门高路华集团(下称江门高路华)等5家公司发起成立的通海高科注册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事实上,那时的通海高科使用的名字还叫吉林通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1998年9月,筹委会还曾以吉电集团和江门高路华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以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方式发行股票的预选材料。1999年2月4日,证监会派人到吉林,通知预选材料未通过。10日,吉林省政府致函证监会,申请对通海高科预选材料复议。3月2日,证监会同意通海高科以发起成立公司方式改制运行一年上报发行股票材料。诸多事实足以证明,1998年公司根本没有成立。
1999年3月,急于发行股票融资的吉林省,由政府领导出面与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协商,达成了当年8月正式上报按发起方式发行股票预选材料的意向。有了这个底线,省领导高度重视,批示抓紧工作、确保按时上市。这个批示是由公司董事长邢彦文传达的。
1999年4月,国泰君安正式成为通海高科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4月20日,通海高科召开中介协调会。要想在8月上报材料,公司成立时间应该定在上一年的8月之前,因为江门高路华资产划转需要时间,常务副总经理李长有提议公司成立时间定为1998年8月31日。
1999年9月28日,吉林省政府批复,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尽管强调要"按《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但却注明:"经××请示××同意,此件用去年文号,发文时间为1998年8月28日。"据了解,通海高科真正进入以发起方式成立公司筹备阶段是在1999年的4-5月间。因此,所有相关文件都是倒签的。其中包括将1999年5月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提前到了1998年8月28日,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也均是倒签完成的。
同时,5家发起股东也将出资时间提前到了1998年8月27日。其中股本结构为,吉电集团50.81%、江门高路华48.81%、黑龙江省物贸公司0.16%、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0.12%、长春市嘉禾经贸有限公司0.1%。
时光倒转:荒唐行为盖有因果1998年8月,证监会通知不再受理"募集成立"的预选材料,通海高科急于在1999年8月上报正式材料,便倒推注册时间,不合法地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通海高科注册时间造假,事后看起来有点荒唐,但深入了解可以发现,有其历史演变的必然过程。只有站在那个历史时点上,才能把问题看得更清楚一些。
最初的通海高科是想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成立公司,这在当时是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一个流行的说法叫国企改制"包装上市",后被讽刺为"化妆上市"、"伪装上市"。
1995年,原国家电子工业部计划把投资金额为50亿元的彩色液晶显示器(TFT-LCD)项目定点放在东北。经过一番努力,吉林省争取到了这个项目,并确定为省里的"一号工程"。1997年,吉电集团作为这个项目的企业载体,但此时在国有资本战略调整的大趋势下,从中央财政获得资金已不可能。为支持该项目,省政府拨给了2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后又借给2.5亿元,还把吉林省1997年的6个上市指标之一配给了TFT项目。
那时的中国资本市场,发行股票还是审批制,谁有指标,谁就有了入门证。各个部委都有上市指标。发行股票,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通海高科不仅占据吉电集团国有企业背景,还具有高新技术产业优势,更重要的是,该项目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视,许多领导人都曾视察过TFT工程。为建液晶生产基地,从立项到建成投产,吉林省调集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先从吉林油田、龙华电力调动资金,后动用其他资金两亿元,还从财政借款支持前期工程建设。
通海高科发行股票前,就已经引进生产线并开始生产,期间资金主要来自银行短期贷款,也不乏券商"过桥贷款"。据了解,国泰君安就为其在某银行提供了贷款担保,有关人士还动用各种力量说服银行大额授信。事实上,通海高科已把准备募集的资金预先花出去了,这一点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得到印证。
在通海高科的招股说明书产品行业背景中提到:"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彩色液晶显示器及其上下游产品方面的投资";在行业现状中提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形成对TFT-LCD项目的控股后,将成为……"在风险因素中提到:"本公司现有融资渠道以间接融资为主,其中短期融资占较大比重,且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对于一个计划总投资50亿元,连借带贷已花了数亿元资金的项目来说,找到股本金的急迫心情可以想象。但是,按当时发股规定,需要提供企业过去3年的盈利业绩,而吉电集团只有TFT项目和上市指标,拿不出这样的资产,因此,决定寻找能够提供3年业绩的外部资产。
1997年,经人介绍,吉电集团找到当时小有名气的广东高路华集团,决定双方出资成立股份制公司,以此为载体发行股票上市。
但是到了1998年8月,证监会通知不再受理"募集成立"的预选材料,改为只接受发起成立公司发行股票预选材料,并提出国企改制运行一年的要求。已按募集形式准备了一年多的通海高科,急于在1999年8月上报正式材料,便倒推注册时间,不合法地办理了公司营业执照。
致命死穴:出资不实业绩造假哪怕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只要出资真实、业绩真实,仅仅是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也许能够掩人耳目、蒙混过去,但江门高路华造假,给了通海高科致命一击与注册时间造假相比,出资不实、业绩造假的危害性更大,这也是最终导致通海高科不能上市的主要原因。
作为一般投资者,最在意的是上市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通海高科在成立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恰恰出现了业绩造假这一问题。
通海高科发行股票,可以分为募集成立和发起成立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募集成立准备时间大约是1998年2月至1999年4月;第二阶段发起成立阶段实际是从1999年4月到成功发行股票。第一阶段的主承销商先是浙江证券,后为中金公司,第二阶段正式发行股票的主承销是国泰君安。
募集阶段,由于广东高路华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性质,不具备参与国企改制上市资格,也就不能直接与吉电集团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广东高路华的大股东黄仕灵与其弟黄卓灵等人承诺,将广东高路华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划转到江门高路华,让所谓的国有企业江门高路华与吉电集团合资成立通海高科,吉电集团占51%的股份,江门高路华占49%。
1998年4月,双方组团互相考察后,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通海高科发行股票,同时聘请中华财务咨询公司作财务咨询,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审计机构,浙江证券担任主承销商。
后来,中介机构中又增加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机构更改为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变为中金公司。
募集成立阶段,中金公司项目负责人许木为通海高科上市设计了模拟方案。如果政策不变,如果广东高路华入围资产属实、业绩真实,今天的通海高科也许是很受追捧的股票。即使发行股票的方式改为国企改制以发起成立运行一年后上市,哪怕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只要出资真实、业绩真实,仅仅是成立时间上有点出入,也许能够掩人耳目、蒙混过去。但是,由于江门高路华入围资产本身业绩不实,入围后又抽逃资产,最终造成中国证券史上欺诈上市的又一丑闻,某些方面与欺诈上市的麦科特如出一辙。
地方政府:一路放行大开绿灯董秘在调查结束后写的一份汇报总结中提到:江门高路华对入围资产提不出充分的原始凭证,利润预测无法定论,进而对提出的利润目标无法保证合作协议签订后的1998年5月,通海高科率中介机构赴江门,对高路华现场调查,以准备发行股票的预选材料。
广东高路华拟入围的资产有江门电视机厂和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江门方面在入围资产方面与许木产生了分歧。许木主张销售公司下属分公司全部入围,而广东高路华主张部分入围。许木入狱前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她坚持全部入围的理由是担心入围资产不够无法满足发股所需要的3年业绩,同时担心将来高路华通过其他分公司转移销售利润。江门高路华对此极不配合,双方不欢而散。
当时的江门电视机厂还只是一个空壳,需要从广东高路华划转3条彩电生产线。此次调查持续近一个月,还是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董秘在调查结束后写的一份汇报总结中提到:江门高路华对入围资产提不出充分的原始凭证,利润预测无法定论,进而对提出的利润目标无法保证。
这些现象的背后,恰恰隐藏着江门高路华存在的问题。
1998年7月,中介机构第二次进驻江门高路华,这一次,江门高路华提供了预选材料所需要的审计、评估、法律各方面的材料,事后看来大部分是不真实的。此时,江门市政府及江海区政府为江门高路华土地使用权更名、资产划转等大开绿灯。随后,当地税务部门还为其补办了4000万元的完税凭证。而江门高路华所有资产划转的法律手续都是后来倒签的。
预选材料:"特事特办"破例受理江门方面潜在的问题、证监会规定的改变,没能阻止通海高科上市,"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造假的路上越陷越深1998年8月5日,证监会电话通知,不再接受募集成立预选材料。但通海高科以募集形式上报的预选材料9月份才完成,在个别人的坚持下,该预选材料被上报至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当年11月,按募集形式上报预选材料后,通海高科召开了5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公诉人称这是5次共谋造假的协调会,因为当时讨论的许多内容后来形成了造假事实。对此,许木的辩护律师当庭反驳。该律师称,当时的协调会是按募集方式进行的,会议主要讨论了广东高路华入围资产划转时间、入围资产过去一年所形成的利润归属、确定资产变更基准日、补办税款、对划转的资产建账等问题,这在当时是合法的,不存在共谋造假的问题。至少,吉电集团手里有好项目、有上市指标,只要找到一个合作伙伴,发行股票是不成问题的,没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想着要造假上市。
通海高科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提到:"关5五次会议(注:指5次中介协调会),会议纪要的效力应该高于任何的证言。但从纪要上看不出有丝毫的共谋造假的痕迹,不是造假会议。这种业务协调会,哪个上市公司都会召开的。确实有人根据这些问题造假,但不是集体造假。在会议上,没有人说明我的资产是假的、空的。参加会议的人,可能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有人是故意欺骗,有人是为了融资而上当受骗了。"这5次协调会是否如双方所说,只有对"会议纪要"解密后才能得知细节。无论如何,本不该被受理的预选材料,在"一号工程"的光环下,被证监会"特事特办"地受理了。
1999年3月,中金公司因故退出,次月,国泰君安成为主承销商。
新的中介机构进入后,于1999年4月20日在通海高科的会议室召开了协调会。就是在这次协调会上,为使通海高科达到证监会关于国有企业必须改制、运行一年后才能上报申请材料的要求,常务副总经理李长有提出将通海高科工商登记时间确定为1998年8月31日。据知情人透露:"这一时间,国泰君安提出了正式申报材料需要的文件清单、京融律师事务所提出了相应的文件清单要求公司提供。"至此,通海高科的上市已是箭在弦上。然而,江门方面潜在的问题、证监会规定的改变,没能阻止通海高科上市,"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在造假的路上越陷越深。
10月5日,通海高科向证监会提交了发行1亿股A股股票的申请报告,11月,收到证监会的回执。同月,证监会提出,江门电视机厂及江门销售公司使用长春高新区免税文件不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应依法纳税,为此,李长有前往广东,与江门市江海区政府及区地税局进行协商,经请示董事长邢彦文同意后,达成协议,按江门方面提供的财务账目所需纳税额,由通海高科缴纳部分税款计300万元,余款待拿到募集资金后再补缴,江海区地税局为其出具了完税证明。
行骗秘笈:真假账本暗藏玄机江门高路华的财务资料有一套假的和一套真的,真实的财务资料与假的混合在一起,真账只有4本,页码标识是以4开头,其他的十多本假账就以其他的数字为页码标识,这样就能够将真假账本分开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了江门高路华入围的资产。江门高路华以江门电视机厂(主要资产是从广东高路华划转过来的3条彩电生产线及厂房、土地使用权等)、通化市三海电视机厂及江门销售公司90%的股权入围通海高科,并为这些资产推算出前3年相应的利润。
问题由此产生。从广东高路华划转到江门高路华的资产及利润存在严重不实。
据知情人透露,与其他造假者的方式差不多,江门高路华的财务资料有一套假的和一套真的,真实的财务资料与假的混合在一起,真账只有4本,页码标识是以4开头,其他的十多本假账就以其他的数字为页码标识,这样就能够将真假账本分开。 按公诉人宣读的公安机关刑侦阶段获取的证据,财务造假主要包括:1.1998年、1999年度,江门销售公司向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等全国4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076份,虚增销售收入(招股说明书称为"外购部分")36.57亿元(不含税),虚增主营业务利润3亿多元。
2.1998年、1999年度,江门电视机厂向销售公司虚开发票1793份,虚增销售收入(招股说明书披露为"自产部分")16.5亿元,虚增主营业务利润2.18亿元。 3.江门电视机厂虚增销售收入后,为使账目平衡,由黄卓灵虚构了珠海市港金龙实业总公司等7家公司,并使用假发票以购进原材料为名,为电视机厂虚开发票1297份,金额15.6亿多元。
4.为掩盖销售公司虚开发票、虚增销售收入的事实,江门方采取涂改承兑汇票进行二次复印;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手段虚构了销售结算资金,共计涂改、复印251份承兑汇票,金额为12.9亿元,用于制作假账。 由此,江门电视机厂和销售公司共计虚增主营业务利润5.5亿元,占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主营业利润的81.89%。
种种造假行为令通海高科走上一条不归路。
不仅如此,因广东高路华拟转入江门高路华作为入围通海高科的资产已在香港东宁集团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财务年报中报出,只能把资产转移的时间确定为1998年6月30日之后,而实际上,真实的转移时间是在1999年4月,涉及资产转移的手续也是通过倒签形成。
同时,所有广东高路华划转到江门高路华最终入围通海高科的资产,首先得到了江门市国资部门的确认,随后也得到吉林方面国资部门的确认。履行的正式手续也是倒签的。
中介机构:为虎作伥难逃法网中介机构的行为,尽管当事人各有苦衷,但事后的解释难免苍白在此次诉讼中,有4名中介人员没能幸免。通海高科股票最终得以发行,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协助作假,可以说是功莫大焉。
公诉人称,为方便通海高科办理工商登记,由京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荣制作,并由刘敬华、王冬艳签字,出具了虚假的日期为1998年8月21日的《关于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法律意见书》。中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宋志刚、丁英杰为通海高科出具了日期为1998年8月27日的"中庆验字(1998)第196号"虚假验资报告。
在通海高科上报正式材料申请发行期间,为通海高科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庆会计师事务所宋志刚两次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注册会计师谢德章在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在虚假的报告上签了字。
中介机构的行为,尽管当事人各有苦衷,但事后的解释难免苍白。
尾 声据有关人士分析,本案将会在近期判决。
本刊记者调查此案时,对下述问题印象深刻:1.有证据显示,江门高路华存在抽逃资产的嫌疑。据了解情况的人介绍,江门高路华曾将其拥有的通海高科股权质押给吉林省工商银行通化支行获得贷款,吉电集团也曾就此事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政府行为在通海高科上市过程中起到某种主导行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证监会,在支持国家发展重点产业项目及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上,动机与目的并不坏,但效果值得思考。
3.中介机构作为被公众期望的"经济警察",在履行职能时,尽管一切审查基于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但其生存基础有赖于勤勉、尽责,无论是生存压力还是利益趋使,丧失原则意味着专业生涯的结束。
4.股票发行方式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不断受到抨击,也在不断探求改革的问题。历史上所揭露的和未揭露的欺诈发行股票,或多或少与原有制度有关,尽快改革发行方式,不仅可以使蓄意圈钱的人难以成行,更重要的是可能避免好人变坏。
5.一个被政府看好的项目,为什么会要走向"犯罪融资"的道路上呢?著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曾就通海高科事件在本刊撰文提出,政府看好的项目就拿政府的资源来投;政府资源不足,不妨下马,"蓄养待来年"。另外,凡政府项目要拿市场的资源来做的,一定要由市场按照自己的准则重新加以评估。可做就做,不可做就不做;或者打一个折再做。
被告人简况邢彦文,男,1942年5月13日生,大学文化,系通海高科董事长,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于2002年8月26日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于2002年9月29 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李长有,男,1938年3月27日生,高中文化,系通海高科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2002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长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经吉林省公安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黎金源,男,1951年5月15日生,高中文化,系通海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于2002年10月28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吉林省公安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许桂林,别名许淞、许木,女,1949年12月16日生,研究生文化,系通海高科董事,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于2002年8月26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于2002年9月2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张思怀,男,1964年9月12日生,中专文化,系通海高科董事兼副总经理,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于2002年8月30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于2002年9月2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宋志刚,男,1971年10月30日生,大学文化,系北京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02年8月28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由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刘敬华,男,1962年11月10日生,大学文化,系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于2002年8月2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于2002年9月2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谢德章,男,1939年5月10日生,大学文化,系北京中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于2002年8月2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9月2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王冬艳,别名王冬燕,女,1970年8月1日生,大学文化,系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于2002年8月2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2年9月2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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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企业因管理不善丢失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入时原价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额1300元,进项税额已认证并抵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截至丢失时,已计提折旧额3000元,收到责任人赔偿2000元。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多少? 2019-11-24
- 银行卡的钱被银联转账到银联无卡支付待清算暂收资金专户 是什么意思? 2019-12-14
- 12.某人拟在5年后还清50000元的债务,假设从现在开始每年年末等额存入银行一笔款项,银行存款利率为10%,已知(A/F,10%,5)=0.1638,则每年年末存入( )元。 A.10000 B.8190 C.9000 D.9347.28 这题的解析没有看懂,请教一下老师 2019-12-20
- 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00万元售出2013年购入的一台生产用机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该机床原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计提折旧120万元,已计提减值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处置该机床的利得为( )万元。 2020-03-11
-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存货)、9%(不动产)。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资产置换,资料如下: (1)甲公司换出: ①厂房: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成本1 50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销项税额为90万元; ②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此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销项税额为54万元; 2020-03-31
- 抖音小店提现只能提到对公账户里面吗?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