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现金返利如何开票

2026-02-07 13:33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502

导读:供货商现金返利如何开票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

供货商现金返利如何开票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文件规定了商业企业取得供货单位返还收入是否征收流转税的问题,但对收到款项的发票开具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供货方支付返款时必定需要相关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业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并不是销售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应该开具发票。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收到供货方的返还收入,实质应属于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奖励或补偿行为,应当由销售方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对于实物返还,商业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那么,供货方返还实物的同时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有待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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