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进项抵扣是关键
导读:5月1日,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进入收官阶段,所有行业将完成营改增。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年征税3万多亿,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的第一大税种,年征税近2万亿,两者合计为5万亿左右,占中国税收总额的半数。营改增的成败决定着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败,社会各界都极为重视。 增值税同时对销项和进项环节计税,再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实际上只
5月1日,营改增即将全面推开,进入收官阶段,所有行业将完成营改增。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年征税3万多亿,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的第一大税种,年征税近2万亿,两者合计为5万亿左右,占中国税收总额的半数。营改增的成败决定着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败,社会各界都极为重视。
增值税同时对销项和进项环节计税,再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实际上只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征税。营业税则不管进项,只对销售收入增税。相比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营业税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存在重复征税,尽管营业税率(5%)远低于增值税(17%),但实际税负并不轻。
降低增值税税率弥补抵扣项不足
2012年试点营改增以后,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企业甚至某些细分行业出现实际税负提高的现象。
其中原因何在?这需要考虑影响实际税负的两个主要因素——税率与抵扣项。营业税时代,税务局重点监管的主要是营业收入是否缴税,支出环节的税款流失一般很难监控,例如用办公用品等发票充抵个人劳务报酬。在增值税体系中,所有流通环节都需要纳税,再进行购销抵扣,这些税收就很难再被隐匿。因此营改增要不增加税负,必须正视大量隐匿的逃税行为,必须伴随着系统性的、大幅度的降低名义税负。
营改增以后,原有增值税税率降幅确实较大,本次营改增收官的四个行业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较1994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与13%两档税率均有降低,其中金融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更是低至6%,仅比营业税税率高1%。
不过,税率的刚性较强,可变动空间几乎没有。但进项税额抵扣完全不同,灵活性很大。服务业与制造业不同,服务业的支出大多是个人劳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供应商等,像建筑业的建筑工人劳务与沙石辅料、房地产业的佣金、生活服务业的小额零碎的开销等,这些要么无法取得发票,要么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此次营改增的亮点是不动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等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进入抵扣,可以有效降低实际税负。但企业仍然有大量的支出是无法获得抵扣资格的,例如公路货运企业,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力成本、路桥费、油料费用等,通行费无法抵扣,劳动力大多是个人劳务,无法开具发票,能抵扣的只有占运输成本20%左右的油料,这也使得物流企业采用购买油卡向货运司机支付运费的方式,而增加抵扣项。抵扣项设计的合理性是关键。
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
增值税的全面普及,对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营业税时代,国家只对销售收入征税,税务局采用有奖发票等形式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这么多年以来,税务局仍然无法保证所有的销售收入都纳入征缴范围。营改增以后,除了与营业税相同的对销项征税以外,还多了进项能否抵扣、如何抵扣等环节。
过去,企业支出获得的营业税发票中,含有上游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但不能直接抵扣下游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以地方税务局很少监管企业的开票行为。但增值税就不同,上游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下游企业获得发票就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多抵扣一块钱,财政就少一块钱。
因此税务局要求企业尽可能的将所有的收入开具发票,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严格监管,禁止为无真实背景的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限制则很少。对于绝大多数企业,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税率是一样的,财政获得的税款一分不少,但下游企业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无法抵扣销项税款的。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程序远比普通发票要复杂,往往要求下游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复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等。
下游企业即使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直接抵扣税款,需要进行一整套的认定流程,例如进项税额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认定通过以后才能抵扣,下游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必须在开票后180天内申请认定(早先几年是90天),逾期则无法认定;申请认定的时候,税务局还要看发票购买的东西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可能需要提供采购清单、商品明细等。这不仅对财务的专业水平提高了要求,还极大的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
抵扣项设计与平衡极为关键,尺度很难把握,抵扣项过少会导致实际税负升高,引发纳税人反弹,过多则流失税款,降低财政收入。可见,抵扣项的制度安排需要一个合理的确认程序,其本身就应该是税收法定的一环,各级人大应该拥有对抵扣项安排的决定权。此外,进项抵扣操作中,涉及到大量的冲突与异议,也需要司法、中立第三方(非政府、非纳税人)进行仲裁,在给定的法律环境下,平衡财税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这些都非目前的税收征管体制所能胜任,税收征管体制需要全面改革。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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