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绿豆是否免税?

2026-01-04 20:3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446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若上述业务非自产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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