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万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将加征消费税

2026-01-24 16:21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64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

《通知》明确,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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