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审计森东电力违规 被出具警示函

2026-02-01 20:25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62

导读:.addon-special { clear: both; margin: 15px auto; font-size: 12px;}.addon-special .special-title { background-color: #FFF; border-bottom: 1px dotted #DADBD6; border-top: 1px dotted #DADBD6; color: #1C2C58; font-size: 14px; margin: 0 auto 5px; overflow: h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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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吉林证监局发布通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青、贾颖红在对森东电力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青、贾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通告显示,吉林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青、贾颖执行的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或“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与收入、成本真实性相关的审计程序未执行,部分审计程序执行未到位,未获取与收入、成本相关的重要外部证据

一是森东电力12月对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单笔原材料采购金额622万元,占全年原材料采购金额的47%,森东电力未取得此笔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你们未获取该笔交易的合同复印件,未结合风险导向原则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二是对公司关键采购单位——辽宁恒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61万元应付账款函证控制程序缺失,审计底稿中无亲函记录及函证邮寄单据;

三是森东电力对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明公司”)的销售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入确认依据合同及发货单,但根据你们编制的“收入与发票核对”表,显示此笔销售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审计底稿与事实不符,同时此笔收入金额占全年收入金额的35%,至审计结束时款项未收回,你们未结合风险导向原则执行其他有效审计程序;

四是未执行对一明公司应收账款函证控制程序,审计底稿中无亲函记录及函证邮寄单据;

五是部分显示为亲函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交审计项目组,对应的亲函记录与事实不符;

六是根据你们获取的多个销售合同(包括与一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销售运费均由森东电力负责,你们未对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中涉及的与销售相关的运输费用进行细节测试,也未与收入进行比对分析。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对其他应收款中大额资金往来进行审计说明

根据审计项目组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森东电力与吉林市红晟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广益电力设备经销处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审计底稿中未记载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质量控制不到位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各级质量复核人员未能根据森东电力年报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述重要审计程序和内容实施必要的质量把关和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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