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个问题答疑

2026-02-03 19:19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302

导读:问题1: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A公司的股东和员工使用B公司的技术组织A公司生产,经刑事判决书,A公司和B公司的民事赔偿达成庭外和解,A公司把侵权生产

 问题1: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赔偿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A公司的股东和员工使用B公司的技术组织A公司生产,经刑事判决书,A公司和B公司的民事赔偿达成庭外和解,A公司把侵权生产设备赔偿给B公司。
  请问这部分的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以侵权生产设备作为赔偿B公司,对生产设备抵债赔偿发生的转让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问题2:行政单位取得房屋租金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行政单位到地税部门代开房屋出租收入发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包括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因此,国家机关不是经营主体,即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问题3: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财税[2011]70号文件?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作为不征税收入之外,如果事业单位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请问财税〔2011〕70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是否适用事业单位?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此处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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