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
导读: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始终是征纳双方争论的焦点,究竟如何进行汇算?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按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那样核实收入总额,然后再按照税法
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如何进行汇算清缴,始终是征纳双方争论的焦点,究竟如何进行汇算?笔者认为应该首先按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那样核实“收入总额”,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应税收入额”,据以计算全年的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其依据有三:
一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之所以对有些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其不是成本、费用总额不能查实(或者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和推定,下同)就是收入总额不能查实,因此税法规定:对能够查实收入总额不能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查实收入总额且能够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按成本、费用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颁布后,废除了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关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不享受与成本、费用和弥补亏损等有关的优惠政策;按成本、费用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不享受与收入有关的优惠政策)。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规定,其”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项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等项收入。因此,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年终汇算清缴时申报的”收入总额“应该与核实征收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口径一致,有关”收入总额“的调整项目和口径也应当与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一致,即对其”收入总额“除账面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外,还要按照税法规定对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重组业务收入、扣折让收入、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境外所得、非依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资料残缺不全,2011年度经主管税务批准按“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定率为1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该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1—12月份账面核算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5万元,投资收益10万元,营业外收入3万元,其中: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有不征税收入10万元,免税收入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调增收入18万元,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应调增收入20万元,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应调增收入5万元,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调增收入2万元,按产品和服务完工进度确认应调增收入15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收入1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调减收入5万元,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等调增收入7万元,即:依照税法规定按账面核算资料确认“应税收入额”200-(10+30)+40+5+10+3=218万元,按非账面核算资料调增“应税收入额”18+20+5+2+15-10-5+7=52万元,合计在汇算清缴时应申报“应税收入额” 218+52=27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70×15%×25%-7.5=2.62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按收入定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亦应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没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不征税收入的免税收入不能在计征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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