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发布

2026-01-31 11:55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186

导读: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4号,分别对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作出具体规定。新规则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编报规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关联交易、基金税项、资产负债表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4号,分别对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作出具体规定。新规则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编报规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关联交易、基金税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信息时应遵循的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就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指出,报告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以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股票明细。    编报规则明确,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时,应列示: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用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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