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修订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2026-02-05 10:18 来源:快学会计网 阅读量:264

导读: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强调,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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